为了预防和查处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行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简称《办法》)日前出台,进一步加强了对定点医疗单位、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监查。
据了解,《办法》规定,不得采用为参保(合)人员重复挂号,重复或者无指征化验、检查、治疗,分解或者无指征住院等方式,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并将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不得将非住院人员或挂床住院人员的医疗费用纳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不得将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器械、生活用品、保健品等费用,或者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不得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或者用药品种规定,以超量用药、重复用药、违规使用无适应症的药品,或者以分解、更改处方等方式,为参保(合)人员配药,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不得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支付比例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不得伪造、变造医疗文书或者提供虚假医疗费用结算凭证,骗取或者协助他人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不得替非定点医疗机构代结算费用等。
《办法》还规定,定点零售药店不得协助套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将生活用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不得替非定点零售药店代结算费用;不得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行为。
如果违反相关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对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医师暂停医保结算1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解除与其签订的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拒绝、阻挠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或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实施检查稽核的,由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并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未骗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罚款。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在调查处理期间,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暂停支付费用。
慧择提示:福州预防和查处违反基本医保制度规定的行为,出台了《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加强对定点医疗单位、零售药店的管理监查。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群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