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发展应该要像我国的交强险一样,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进行商业化运作,配合以监管部门的监管,切实的保障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正常运行。
完善相关立法。可以借鉴已实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成熟经验,制定专门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与《食品安全法》《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侵权行为法》等法律配套适用。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食品卫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经主管机关公告指定一定种类、规模之食品业者,应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其保险金额及契约内容,由主管机关会商有关机关后定之”的规定,在《食品安全法》中增加强制保险条款作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适用的基本依据。
确立商业化的运作模式。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应采用商业化运作模式,由保险公司经营。在此种模式下,食品从业者虽然必须投保,但是选择在哪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等方面均有自主决定的权利,而监管部门则主要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最基本的保险责任规范。最基本的保险责任规范必须包含在合同中,且不可用其它条款来限制或者扩大责任和权力。具体的费率由保险公司与保险行业协会、食品行业协会共同调研,结合调研结果通过保险精算由保险公司自行决定。
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保监会作为保险业监管机构,应该履行其对保险公司的监管职责。具体包括制定有关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规范性文件,对保险公司赔付能力进行监督,审查备案所有保险公司关于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对于未通过审查和经过备案即上市的产品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理等。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则应对食品从业者的经营进行监督。对于保险公司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应该要求保险公司在其部门备案,未备案即上市的产品,可以提请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进行处罚。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提醒保险公司和消费者注意高风险或者多次违规的食品从业者;保险行业协会和食品行业协会应定期进行市场调研,对于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费率、保额、产品条款等给出指导性意见,保险公司可以依据该意见开发自己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产品。
适用区别对待原则。按照食品行业性质、规模确定投保对象。例如,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由于其经营规模小、流动性强,强制其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难度较大;有些小企业,特别是有些老字号的食品企业,因为经营理念、经营方式等问题,营业状况和收入不是很好,但是其采用传统生产工艺,食品安全可以保证,但却因无力缴纳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所要求的保险费而无法进入市场。对于这些食品从业者应区别对待,建议政府出资成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基金,为其在保险公司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此类投保的保费、保额规模可以在市场调研基础上,根据其规模、数量、营业地区等数据进行确定。对于主动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可以在正常保费基础上予以优惠。此外,保险公司亦可专门开发面对此类食品从业者的险种,吸引其参保。除去上述应予以区别对待的情形外,其他食品从业者都应该被要求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明确重点,分类推进。一方面,鉴于大中型食品从业者生产经营行为常有示范效应,在试点过程中,可以先在这类从业者中施行,为今后全面推行积累经验。另一方面,应重点在放心早餐、校园餐饮、婴幼儿食品、保健食品、超市食品、转基因食品等领域进行试点。在具体施行中,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食品业者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中“公告”的规定,对不同规模和不同种类的从业者规定不同的执行投保责任的期限,对执行期限到期后仍未投保责任保险的从业者限定期限,届期仍不办理的处以罚款,再次违反的撤销其登记证照。
慧择提示: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安全的问题,食品安全事件必须要得到有效地解决。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有效的途径,我国需要完善相关法律监管制度,运用商业化运行,促使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发展。
完善相关立法。可以借鉴已实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成熟经验,制定专门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与《食品安全法》《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侵权行为法》等法律配套适用。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食品卫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经主管机关公告指定一定种类、规模之食品业者,应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其保险金额及契约内容,由主管机关会商有关机关后定之”的规定,在《食品安全法》中增加强制保险条款作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适用的基本依据。
确立商业化的运作模式。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应采用商业化运作模式,由保险公司经营。在此种模式下,食品从业者虽然必须投保,但是选择在哪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等方面均有自主决定的权利,而监管部门则主要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最基本的保险责任规范。最基本的保险责任规范必须包含在合同中,且不可用其它条款来限制或者扩大责任和权力。具体的费率由保险公司与保险行业协会、食品行业协会共同调研,结合调研结果通过保险精算由保险公司自行决定。
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保监会作为保险业监管机构,应该履行其对保险公司的监管职责。具体包括制定有关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规范性文件,对保险公司赔付能力进行监督,审查备案所有保险公司关于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对于未通过审查和经过备案即上市的产品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理等。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则应对食品从业者的经营进行监督。对于保险公司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应该要求保险公司在其部门备案,未备案即上市的产品,可以提请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进行处罚。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提醒保险公司和消费者注意高风险或者多次违规的食品从业者;保险行业协会和食品行业协会应定期进行市场调研,对于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费率、保额、产品条款等给出指导性意见,保险公司可以依据该意见开发自己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产品。
适用区别对待原则。按照食品行业性质、规模确定投保对象。例如,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由于其经营规模小、流动性强,强制其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难度较大;有些小企业,特别是有些老字号的食品企业,因为经营理念、经营方式等问题,营业状况和收入不是很好,但是其采用传统生产工艺,食品安全可以保证,但却因无力缴纳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所要求的保险费而无法进入市场。对于这些食品从业者应区别对待,建议政府出资成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基金,为其在保险公司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此类投保的保费、保额规模可以在市场调研基础上,根据其规模、数量、营业地区等数据进行确定。对于主动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可以在正常保费基础上予以优惠。此外,保险公司亦可专门开发面对此类食品从业者的险种,吸引其参保。除去上述应予以区别对待的情形外,其他食品从业者都应该被要求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明确重点,分类推进。一方面,鉴于大中型食品从业者生产经营行为常有示范效应,在试点过程中,可以先在这类从业者中施行,为今后全面推行积累经验。另一方面,应重点在放心早餐、校园餐饮、婴幼儿食品、保健食品、超市食品、转基因食品等领域进行试点。在具体施行中,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食品业者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中“公告”的规定,对不同规模和不同种类的从业者规定不同的执行投保责任的期限,对执行期限到期后仍未投保责任保险的从业者限定期限,届期仍不办理的处以罚款,再次违反的撤销其登记证照。
慧择提示: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安全的问题,食品安全事件必须要得到有效地解决。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有效的途径,我国需要完善相关法律监管制度,运用商业化运行,促使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