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工作由服务评价委员会统一组织、指导和协调。服务评价委员会的秘书处设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服务评价委员会接受中国保监会的管理和指导,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为服务评价委员会直接主管部门。凡开业满三个会计年度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总公司以及这些公司所辖的开业满三个会计年度的省级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都应当参与服务评价。服务评价应当从影响服务质量的销售、承保、保全、理赔、咨询回访、投诉等环节,对人身保险公司的服务品质和服务效率进行全面评估。
“服务评价由人身保险公司在服务评价委员会的指导下统一组织实施,覆盖总公司、省级分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两个层级。”据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服务评价指标体系由定性指标、定量指标和客户满意度指数构成。人身保险公司应当成立服务评价执行小组,共同推动和执行服务评价工作。执行小组成员应当至少包括公司总经理、各服务环节的提供和支持部门负责人、绩效考核部门负责人。各公司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照服务评价的定性指标从制度和操作层面对公司本年度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要求客户满意度测评工作由服务评价委员会组织、保险公司参与、第三方机构实施。服务评价委员会应组织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满意度指数专家委员会建立人身险行业客户满意度指数(ICSI,Insurance Customer Satisfaction Index),作为衡量客户服务质量的关键指标。服务评价委员会委员由科研院校、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保监会、保监局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学者和代表组成。其中,保险公司委员人数不低于50%。人身险行业客户满意度指数(ICSI)专家委员会由科研院校、保监会和保险公司专家担任委员。
慧择提示:人身保险行业的发展需要不断的完善自身的体制改革,让第三方参与到保险的发展中来,完善保险评价体系建设带动着保险向着一个更好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