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范围
各盟市辖区内各类企业、自治区直属各大企业工伤职工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1.根据内政办发[2003]46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的计算公式为:
调整增长数=基数×[(报告期职工平均工资-基期职工平均工资)/基期职工平均工资]×60%
调整增长数:是指调整的新增加数。
基数:伤残津贴的调整基数是指其本人工资的基本工资部分,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基数是指调整前的应发数。
报告期职工平均工资和基期职工平均工资: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计算。
2.从2004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死亡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基数低于700元的,统一确定为700元;享受待遇的比例标准按照内政办字[2003]462号的规定执行。高于700元的按照内政办字〔2003〕462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3.享受伤残津贴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执行养老金调整政策。
今后全区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调整,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随着统筹地区养老金的增长适时进行调整。调整办法另行通知。
三、调整费用支付方式
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遗属困难补助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企业负责支付。其中,200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其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已经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仍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慧择提示:内蒙古对于职工工伤伤残津贴的调整,调整了范围标准与支付方式,让内蒙古的工伤员工的待遇受到更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