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车险理赔中我们都知道,上一年度的出险次数越多,下一年度的保险费用越贵。最近张女士遇见了一件烦心事,明明这次理赔记录不属于上一年度的,保险公司偏要将它纳入上一年度,无辜的多花了700多块钱,具体事情是这样的。
张女士的车险是每年9月30日到期,去年9月中旬的一次刮蹭,却被保险公司算在了去年9月30日之后保单投保年度中。张女士发现,正是这次理赔记录,让她今年提前1个月续保时多付了700元。
理赔记录有误
2011年9月24日张女士在阳光保险公司投保车险。2012年9月初,张女士提前一个月续保,当时她第一年度只有两起理赔记录,依照规定新一年度保费应延续上年保费3700元。“当时保险公司承诺新保单的生效日期依然是9月30日。”张女士说。续保后没几天,张女士停车刮蹭车身,她觉得这次刮蹭属于第一年度,不影响新一年度的理赔记录。
今年上半年,张女士发生3次刮蹭事故,但前天张女士续交2013至2014年度保费时被告知,2012至2013年度有4起出险记录,其中包括去年9月中旬那起刮蹭。按照阳光保险的算法,上一年度理赔4次,2013至2014年度续保需缴纳4400元。
张女士认为,去年9月中旬的刮蹭事故应算在2011至2012年的保单中,不该记录在2012至2013年的保单中,阳光保险的做法是霸王条款。
保险公司否定说法
记者致电阳光保险公司客服电话95510,工作人员解释,保费与出险次数挂钩,出险越多来年保费越贵。如果不把提前交保日期内发生的事故算入来年保单,有些车主就会钻这个空子,集中在这个时段理赔,而不用担心来年保费增加。阳光保险工作人员承认,张女士的情况有些吃亏。不过,这是公司规定,没有办法。
保险公司做法违法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兰玉梅律师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明显违法。车主向保险公司投保后,保险公司与车主形成合同关系,并明确约定了保险期间,双方均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张女士与保险公司先后存在3份保险合同,去年9月中旬的事故发生在第一份合同的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单方将保险事故算入事故发生时尚未生效的第二份保险合同期内,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侵害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车主可以通过诉讼来要求保险公司返还多收取的700元保费。
慧择提示:将下一年度的理赔记录移到上一年度,骗取广大的保险消费者的保险费,这是保险公司的一种违法行为,它严重的侵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险监管部门应该引起重视。
张女士的车险是每年9月30日到期,去年9月中旬的一次刮蹭,却被保险公司算在了去年9月30日之后保单投保年度中。张女士发现,正是这次理赔记录,让她今年提前1个月续保时多付了700元。
理赔记录有误
2011年9月24日张女士在阳光保险公司投保车险。2012年9月初,张女士提前一个月续保,当时她第一年度只有两起理赔记录,依照规定新一年度保费应延续上年保费3700元。“当时保险公司承诺新保单的生效日期依然是9月30日。”张女士说。续保后没几天,张女士停车刮蹭车身,她觉得这次刮蹭属于第一年度,不影响新一年度的理赔记录。
今年上半年,张女士发生3次刮蹭事故,但前天张女士续交2013至2014年度保费时被告知,2012至2013年度有4起出险记录,其中包括去年9月中旬那起刮蹭。按照阳光保险的算法,上一年度理赔4次,2013至2014年度续保需缴纳4400元。
张女士认为,去年9月中旬的刮蹭事故应算在2011至2012年的保单中,不该记录在2012至2013年的保单中,阳光保险的做法是霸王条款。
保险公司否定说法
记者致电阳光保险公司客服电话95510,工作人员解释,保费与出险次数挂钩,出险越多来年保费越贵。如果不把提前交保日期内发生的事故算入来年保单,有些车主就会钻这个空子,集中在这个时段理赔,而不用担心来年保费增加。阳光保险工作人员承认,张女士的情况有些吃亏。不过,这是公司规定,没有办法。
保险公司做法违法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兰玉梅律师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明显违法。车主向保险公司投保后,保险公司与车主形成合同关系,并明确约定了保险期间,双方均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张女士与保险公司先后存在3份保险合同,去年9月中旬的事故发生在第一份合同的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单方将保险事故算入事故发生时尚未生效的第二份保险合同期内,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侵害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车主可以通过诉讼来要求保险公司返还多收取的700元保费。
慧择提示:将下一年度的理赔记录移到上一年度,骗取广大的保险消费者的保险费,这是保险公司的一种违法行为,它严重的侵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险监管部门应该引起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