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作为按照收取保费、支付保险金这一保险业基本机制来运行的商业保险产品,合理而精确的保费是关键。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的一份调查显示,按照统筹程度,在已经出台政策的地方省市,出现两类情况。
其中一类是全省城乡居民统一标准,即为达到城乡兼顾、比较中和的标准。以湖北、广西等省区为代表,除青海省人均筹资额达到50元外,其他省份所规定的筹资标准相对来说并不高。另一类则与城乡居民区别对待。其中,辽宁、安徽、吉林三省将农村和城镇区别对待,对农村的标准略有降低。
随着制度的推进,令人“忧心”的一些情况开始显现,“筹资水平这一项,是我很忧虑的地方”,曾参与大病医保制度制定的一位国家部委人士直言:“有些省份,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筹资额的5%~7%制定筹资标准,还有些地方甚至定出17.5元的筹资水平,这以后怎么能进行得下去呢?”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院长王稳认为,筹资比例的制定关乎大病医保的推行实效,需要经过严格的测算,不能过分偏低,也不能一味攀高。
在筹资水平的测算上,需要考虑逐年增长的医疗费用,同时以欧债危机、希腊债务危机为鉴,如果给政府部门肩上的石头压得过重,“总有一天会过渡到类似欧债危机的情况”,因此,应该尽快取消“上不封顶”的制度要求。
曾有一名湖南某地人社部门负责人说,如果筹资水平定得过高,财政系统恐怕难以支撑。
对此,上述国家部委人士表示,“有些地方担心定高了,以后能不能支撑。鉴于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延伸,和基本医保密切相关,在基本医保制度设计之初就已(铺垫好),所以,我们能够支撑大病医保的筹资需求”。
慧择提示:尽管大病保险制度是入不敷出,但是,大病保险制度还是要实施下去,这是一项真正的利国利民的保险制度。我们需要不断的提高大病保险的筹资水平,对大病保费的收取本着合理、严谨的原则,适当的提高大病保险保费,逐步的建立动态的筹资调节机制,为日后的大病保险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