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日前宣布正式启动普通型人身险费率政策改革,放开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不再执行2.5%的上限限制。改革后新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和3.5%的小者。记者日前就此次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的相关问题,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助理、保险室主任郭金龙博士。
记者:自1999年6月,国内的寿险预定利率上限被设在2.5%的水平,至今已实施了14年,这次普通型人身险费率政策改革后,不再执行2.5%的上限限制,请您详细分析一下放开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的意义。
郭金龙:14年来,2.5%的上限限制确实达到了为高利率保单给中国寿险业造成的巨大“利差损”止血的政策目标。但是,过低的预定利率提高了保险产品价格,也极大地降低了保险产品的吸引力,成为制约保险行业发展的重要政策因素,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之所以如此牵动业内外的神经,是因为它直接关系着保险产品的定价。预定利率的高低和保险产品的价格直接相关。一般而言,预定利率上浮,保险费率就会下降,保险产品就更便宜。如果一款产品的预定利率较高,消费者投保该产品时所缴纳的保费则越少,反之亦然。预定利率的变动影响着保险产品的市场需求。
保险费是根据预定利息率、预定死亡率、预定附加费用率等要素进行计算。人身保险预定利率就是指人身保险产品在计算保险费及责任准备金时所采用的利率,保险公司在产品定价时,根据公司对未来资金运用收益率的预测等因素而为保单设定的每年收益率,就是保险公司提供给投保人的回报率。预定利率的高低与人身保险产品的价格直接相关。
过低的预定利率提高了保险产品价格,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保险产品的吸引力。近年来,传统型寿险产品的增长速度远远低于万能险、投连险等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增长速度。对于一个还处于成长中的保险市场来说,这种情况并不正常。传统型保险增长过慢,意味着广大人民的保障需求并没有得到满足。
预定利率的高低也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业绩具有重大影响。保险公司的利润(亏损)来自利差益(损)、死差益(损)和费差益(损)。如果保险公司的实际投资回报率高于预定利率,就产生了利差益(即保险公司获得了投资方面的盈余),如果保险公司的实际投资收益低于预定利率,就产生了利差损(即保险公司在投资方面发生了亏损)。
本次费率政策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放开前端、管住后端,即前端的产品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主确定;后端的准备金评估利率由监管部门根据“一篮子资产”的收益率和长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因素综合确定,通过后端影响和调控前端合理定价。具体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放开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将定价权交给公司和市场。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不再执行2.5%的上限限制。二是明确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标准,强化准备金和偿付能力监管约束,防范经营风险。改革后新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和3.5%的小者。
为保障改革顺利实施,中国保监会同时出台了与之相配套的监管政策:一是对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养老业务实施差别化的准备金评估利率,允许养老年金等业务的准备金评估利率最高上浮15%,支持发展养老保险业务。二是适当降低长期人身保险业务中风险保额相关的最低资本要求,鼓励和支持发展风险保障业务。预计将释放寿险行业资本占用约200亿元,释放的资本可支持发展新业务4000亿元。三是在控制费用总水平、消费者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由保险公司自主确定佣金水平,优化费用支付结构,促进风险保障业务发展。四是进一步规范总精算师的任职和履职,明确总精算师责任,发挥精算专业力量在费率改革中的积极作用。五是加强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将偿付能力状况作为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重要依据,并根据预定利率是否高于规定的评估利率上限,分别采取审批、备案方式进行管理。
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正式启动,新的费率政策将从8月5日起正式实施。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是继我国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及上市之后又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改革,它标志着我国人身保险业第一次初步建立起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费率形成机制,使我国人身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市场监管与国际接轨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
记者:此次费率政策调整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将产生什么影响?发生哪些变化?
郭金龙: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是人身保险业的一项基础性、战略性、长远性的重大改革,是引领行业完善体制机制、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对人身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第一,费率政策改革是保监会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第二,费率政策改革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初步建立起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人身保险费率形成机制。第三,费率政策改革为保险企业落实经营自主权、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了重要契机。第四,综合性的改革举措将充分调动市场积极性,极大地解放寿险生产力。第五,费率政策改革将激励保险公司加强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向市场提供质优价廉的保险产品,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真实需求。第六,费率政策改革将同时倒逼保险企业和监管部门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使我国人身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保险监管与国际接轨,推动人身保险市场良性发展。最后,费率政策改革将助推风险保障业务发展,促进人身保险产品结构调整,有利于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缓解人民群众养老和看病压力,服务国家民生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具体表现在:
1.将极大地释放寿险业发展空间。由于适当降低长期人身保险业务中风险保额相关的最低资本要求,鼓励和支持发展风险保障业务。预计将释放寿险行业资本占用约200亿元,释放的资本可支持发展新业务4000亿元,占到2012年人身险保费收入1.02万亿元的40%。再加上预定利率上调对寿险需求的刺激作用,将对寿险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2.预定利率上调激励保险公司加强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提升整个保险行业竞争力。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保险公司自主决定后,将会有一定幅度的上调,而目前保险行业的投资收益不是很高,2008年至2012年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分别为1.9%、6.4%、4.8%、3.5%、3.4%;2013年上半年的险资投资年化收益率为4.9%,即使预定利率上调至3.5%,对于保险公司的投资能力也应有更高的要求。有助于改革保险机构经营方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升整个保险行业竞争力。在预定利率上限2.5%的价格保护下,保险公司创新产品的积极性较差,导致寿险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费率改革将激励保险公司加强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向市场提供质优价廉的保险产品。
3.将助推风险保障业务发展,促进人身保险产品结构调整。传统险业务在保险公司的业务中占比非常低,短期内这一类产品的降价不会从根本上影响保险公司的净利润和总资产。但是,从长期来看,将促进养老保险产品等风险保障业务发展,有助于促进保险产品的结构调整,加快“保险回归保障”的步伐。
4.对寿险消费者来说是一项重要的利好政策。2.5%的预定利率放开,对寿险消费者来说是一项重要的利好政策,消费者可以以更低的价格购买到与过去同样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有助于激发保险需求,既体现了监管部门对消费者利益的最大保护,也将对寿险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扭转目前寿险行业发展徘徊的局面。根据一些精算师测算,以10年交费20年期保障为例,如果定价利率从2.5%上升到3.5%,则传统两全险费率会下降35%左右。而对于终身寿险,如果定价利率从2.5%上升到3.5%,则费率会下降25%左右。“而此前已有精算师统计过,重疾险的费率下降区间或在10%至20%。应该说,寿险产品降价的幅度还是很大的。
记者:有人担心放开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后,会出现费率价格战和大规模的退保。对此,您有何看法?
郭金龙:我认为出现费率价格战和大规模退保的可能性不大。本次费率政策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放开前端、管住后端,即前端的产品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主确定;后端的准备金评估利率由监管部门根据“一篮子资产”的收益率和长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因素综合确定,通过后端影响和调控前端合理定价,监管部门也会对保险公司的产品经营能力和偿付能力进行重点监管。
放松预定利率上限,有利于保险公司根据市场供应情况自主定价,对消费者来说,应该可以得到更多的实惠,但是对保险公司来说,不计成本的价格战应该不会出现,保险公司会更多考虑经营成本和偿付能力适度定价。
因为,若盲目提升定价利率将导致偿付能力下滑,监管机构将通过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来监管产品定价风险。以长期传统险为例,如果评估利率变化不大,则准备金结构变化不大,每年可推出最低资本变化不大,这种情况下若盲目大幅提升定价利率,将导致保费规模大幅下降,认可资产下降,期初需计提大量准备金并出现巨额“首日亏损”,从而导致偿付能力充足率出现下滑。
目前,由于我国寿险业投资型险种占比较高,在资本市场疲软的情况下,行业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明显下降,整个寿险行业资本充足率水平一般。因此,从资本角度来看,大规模价格战的可能性不大。“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基本思路,以及如果预定利率高于评估利率上限需要审批的规定,目的就是避免行业出现恶性价格战。
由于目前人身保险产品结构中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和万能人身保险产品占主导地位,而此次政策中仍规定分红型人身保险的预定利率、万能人身保险产品的最低保证利率不得高于2.5%。由于普通险的份额很低,不到10%,不大可能存在大规模的退保预期。
慧择提示:普通型人身保险的费率调整也是为了能够让人身保险更加健康完善的发展,同时人身险费率的调整可能会带来的一些问题保监会也要时刻注意和制定相关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