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险,即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目前,市场上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上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意外死亡或伤残保险,由此衍生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旅游保险、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意外伤害保险种类;第二类是意外医疗费用保险,对保户因为意外引起的住院或门诊费用进行赔付;第三类是意外住院补贴,对保户因为意外住院按天数进行补贴。后两类为费用补偿性质,一般以附加险的形式出现。
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风险是意外伤害,通常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对意外伤害定义是: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因此,意外伤害保险并非所有意外都会赔偿的,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伤害必须是人体的伤害,人工装置以代替人体功能的假肢、假眼、假牙等,不是人身天然躯体的组成部分,不能作为保险对象。
其次,伤害必须是意外事故所致,是指外来的剧烈的偶然发生的事故。只有同时具备“外来”、“剧烈”、“偶然”三个条件,才能构成该合同的保险事故。
最后,所谓“外来”,是指伤害纯系由被保险人人身外部的因素作用所致。如因交通事故、不慎落水、遭雷击、蛇咬、煤气中毒等等。如果伤害由自身疾病而起则不属意外事故;所谓“剧烈”是指人体受到强烈而突然的袭击而形成的伤害。如果伤亡系由被保险人长期操劳或磨炼所致,如地质勘探作业、运动员多年运动致腰及关节损伤等,就不是意外事故;所谓“偶然”,是指被保险人不能预见、不希望发生的事故。
此外,还要注意,一般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不包括因意外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的,只有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的才负责医疗费用,或者在某些包含了医疗费用的意外伤害保险且在保险条款中列明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公司才负责因意外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除非保险条款有特别约定,意外伤害保险一般也不包括停工损失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