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规定,从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在省直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其月缴费基数的0。4%执行,并在参保缴费申报信息系统直接调整缴费费率,不需要用人单位另行申请。
与调整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0。8%相比,这次费率下调比例达到50%,将有力地减轻省直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负担,帮助企业单位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由于这次调整仅涉及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而不涉及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因此不会影响到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据测算,随着本次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政策的贯彻实施,省直工伤保险费预计减少征缴超过2。22亿元,惠及参保企业单位5000多家、参保人员超过52万人。据了解,本次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比例与2012年下半年实施的阶段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相同,但是实施期限从6个月延长为17个月,减轻省直企业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负担的力度将更大。
慧择提示:降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减轻了企业的缴费负担,让更多的职工可以参保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