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生育保险人员范围
据了解到,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在佛山市就业的外国籍人员和港、澳、台籍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待遇的问题。用人单位应为依法招用的境外人员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参加佛山市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外国籍人员和港、澳、台籍人员的,生育保险基金只支付其最多不超过两次因分娩所发生的生育津贴。中国内地居民与上述人员结婚后在境内生育的,执行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并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
此外,参保职工在境外医疗机构流产、分娩以及计划生育手术(指节育或绝育)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明确中断缴费职工产假时间
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符合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参保职工,如职工产假期间中断缴费且产前开始休假的,以分娩日前15天为产假起算点,中断缴费日为产假终止点计发生育津贴给原用人单位。
了解到,如在产假期间更换单位但未中断缴费的,按《试行办法》的规定核发生育津贴给分娩时所在的用人单位,产假期间若分娩时所在单位因分立、合并、转让的原因已注销的,由承继单位承担原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权利义务。
此外,2013年1月1日后,参保单位在参保职工流产、分娩或计划生育手术日期后为参保职工追溯补缴的,追溯补缴时间段内产生的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追溯补缴的缴费标准为:补缴时间段所执行的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
慧择提示:佛山市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对3月份生育保险政策的补充,明确了生育保险适用人员的范围,将在佛山就业的外国籍人员和港、澳、台籍人员也纳入了生育保险范围。若您需要了解更多关于此次征求意见稿的详细信息,可登录佛山市社保局官网进行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