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叫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是通过由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的方式建立工伤保险基金,保障职工在受工伤时得到及时救治,并享受其他工伤待遇的一项保险。
问: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不缴纳。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我市社会保险费实行综合费率征缴,按单位申报的个工月工资、薪金总额的1%征缴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问: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问:在哪些情形下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问:在哪些情形下视同工伤?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问:在哪些情形下不得认定为工伤?
答: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问:因工伤发生的哪些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答: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9)劳动能力鉴定费。
问:因工伤发生的哪些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答: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问: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还能领取伤残津贴吗?
答: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问:工伤职工在什么情形下要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
慧择提示:仔细了解工伤保险的内容,这样在工作中万一遇到意外事故,就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利益,得到合理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