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10日审理一起保险赔偿纠纷案,孙某在扣证期间驾车出了事故,保险公司拒赔交强险。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须在交强险范围之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孙某于2010年买了一辆小轿车,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去年12月8日晚上,一个朋友有急事请他帮忙,因为前些日子酒驾,孙某的驾驶证被交警扣下了。但是由于事情紧急,孙某便抱着侥幸的心理驾车去找他的朋友,开到一个路口的时候,与一辆无牌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瓶车主张某受伤和车辆损坏。
经交警认定,孙某因车速过快负本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经多次协商未果,张某就将车主孙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孙某赔偿各项损失 10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在孙某的驾驶证被扣留期间,应等同于无证驾驶,据相关规定和惯例对本案损失予以拒赔。而张某和孙某则认为,孙某通过了驾驶资格考试并获得合格的驾驶证,发生事故时他的驾驶证只是被暂扣,事故原因与此也没有关联性,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案法官认为,驾驶人在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形,但对由此导致的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进行赔偿。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经法院调解,保险公司最终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合计近5万元。据了解,本案中孙某需承担3万多元的赔偿责任,加上保险公司以后可能向其追偿的近5万元,共计损失高达8万多元。
慧择提示:对于驾驶证扣押期间,车主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赔偿作用的。但是生命只有一次,我们必须要注意驾车安全,拒绝酒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