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在今年1月给自己买了10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2份人身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
7月,李先生下楼时摔伤脚,家人送他去医院治疗,花费1000多元。8月,康复后的李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按保险合同规定,李先生因意外事件发生的医药费用,都在保额范围内,保险公司都会给以赔偿。保险公司立案后,理赔人员发现李先生提供的药费单据上,病人是“李军”;而李先生在保险合同上亲笔签名是“李君”,且户口本和身份证上也是“李君”。
李先生称,当时是家人向医生报的姓名,然后看病、拿药,没有仔细看病历。保险公司称,单凭李先生的个人说法,无法证明“李军”就是“李君”,遂拒绝赔偿。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天志称,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姓名权。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公民的姓名不能随意更改。在投保时,保险公司会对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情况进行核实。相关的保险合同上,也必须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
保险业内人士称,这是保险合同坚持“诚信原则”的一种体现。也是保险公司防止错赔、诈赔、骗赔的手段之一。李先生就是在就医时对自己姓名有疏忽,使本来应该得到的保险赔偿化为泡影。
慧择提示:在保险中,对名字的要求是特别高的,所以我们在医院进行挂号的时候要特别的小心,以免在今后的理赔过程中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