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法》实施前未参保者可按平均工资60%补缴
26日,今视网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出台《关于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曾在我省各类城镇企业工作过,并于2011年6月30日前离职的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办法、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做了明确规定。
补缴对象:《社保法》实施前曾在城镇企业工作过的未参保职工《通知》规定,2011年6月30日前,即《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经与我省各类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人员(包括未参保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且,2010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同时具备以上3项条件的人员,可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办法: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
《通知》指出,符合条件人员经本人自愿,按个人身份在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曾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慧择提示:这一制度的推出更大力度上保障了人民的利益,也为人们的基本生活提供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