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了校园意外险,在校门口遇到车祸致残却被保险公司拒赔。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支付未支付的保险金67500元及利息。法院认为,虽然事故发生在校外,但学生正处于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在校园意外伤害保险赔付范围内。
目前这个孩子仍然瘫痪在床,何时重返校园还是未知数。
意外事件
2011年6月2日,对于平谷区马昌营镇中心小学的学生和家长来说,是一个“黑色星期四”。
当日早晨6时40分许,河北省来京人员梁某驾驶一辆长安微型面包车,行驶至距离马昌营中心小学的校门口不到100米时,车辆失控冲向路边正常行走的人群,将过往的24人撞倒,其中大部分是正要走进校门的小学生。本次事故造成2名小学生和1名行人死亡,21人受伤,其中小学生20人。
高某是在那次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小学生之一。高某的家长为其投保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学生团体险和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高某能获得9万元的赔偿,但是保险公司最终只给付了22500元。
交涉无果,高某的家长起诉到朝阳法院,要求人寿北京分公司支付剩余保险金67500元及利息。
双方说法
家长:孩子一级伤残保险公司只按二级赔付
高某的家长称,2010年高某填写学生保险投保申请书。保险内容包括:意外事故/疾病身故的保险金额2万元,意外残疾/烧伤残疾的保险金额2万元,住院医疗(意外和疾病)的保险金额6万元,意外门诊的保险金额3000元,校园意外伤害的保险金额6万元,保险期间自2010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11年8月31日24时止。
随后,保险公司向高某出具了学生保险凭证。《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载明:残疾程度为第一级的,给付比例为100%。
2011年3月20日,高某的父亲为孩子投保了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其中载明,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保险公司根据残疾等级,按本合同项下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等。
6月2日早晨的交通事故导致高某一级伤残。高某的家长表示,根据约定己方应得到100%的赔偿,但保险公司只按二级伤残赔付,属于违约。
保险公司:校园外发生事故只赔22500元
保险公司称,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若学生在校园内发生意外可以赔付,但高某系在校园外发生交通事故,故不能赔付校园意外伤害保险金。
根据保险公司委托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所做的鉴定意见书,高某的残疾程度只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第二级第9项要求,只能赔付75%的保险金。
所以保险公司只赔付了意外残疾保险金和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金22500元。同时,保险凭证和保险申请书已经送达高某,保险公司已尽到说明义务。
慧择提示:在校门口发生意外事故仍然属于校园意外险保障的范围之内的,保险公司应该要及时的赔付保险金。广大的保险消费者在自己的保险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一定要应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