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员工“过劳死”。日前广州一家软件公司的一名31岁的高级项目经理过劳猝死,由于家庭贫困,孩子也只有六个月大,至今家人还和公司处于马拉松式的谈判中。而随着现代人生活压力加大,健康水平下降,关于员工在加班过程中猝死的事件也频频见诸报端。对于这些青壮年来说,突然过劳猝死,相当于家庭断了经济支柱,那么是否有相应的补偿救济机制如保险产品可以覆盖呢?
过劳死难以判断死亡原因
“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过劳死的保险产品销售。”一位大型寿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过劳死往往是猝死,很多平时貌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性疾病或机能障碍可能突发非暴力死亡。由于猝死的死亡原因必定是最主要的器官发生了严重的疾病,疾病慢性而潜伏地进行,毫无征兆地发作,因此一般购买的意外险是不会进行赔付的,但定期寿险和重疾险产品会对此进行赔付。另一家寿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则向记者表明,目前没有专门针对猝死或过劳死的险种,一般该类死亡由相关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再向公司理赔。
此外,过劳死只是一种通俗的说法,目前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鉴定。据了解,“过劳死”通常指因长时间加班导致过度疲劳引发疾病而死亡。但这一说法既非法律术语,也非临床医学病名,不在法定职业病目录的10大类115种之中,通常被认为是社会医学范畴。因此严格意义上说也很难开发针对性的保险产品。建议投保人购买包赔付死亡的寿险和重疾险,这也是一般家庭必备的基本险种。
工伤保险赔付有限制
不过,过劳死并非完全没有与之相应的救援机制。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被视为工伤。因此,如果符合这一条件的,会获得工伤保险赔付;而在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广东省工伤管理条例》中也详细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不过上述条例设置了“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门槛,对于长期加班身心俱疲的劳动者来说,有时候发生“过劳死”未必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此有学者认为,应在医学框架内增加对“过劳死”的界定,同时在法律上构建一个包括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健康权乃至生命权的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用以救济“过劳死”。
慧择提示:过劳死在保险历史上还是一张空白,保险公司应该加大相关产品的开发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同时我国法律应该要个包括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健康权乃至生命权的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用以救济“过劳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