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驾驶员万某开车将骑电动车的刘某撞倒,导致刘某和乘坐在电动车后座的王某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万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某公司向两死者家属一共赔偿了50万元。因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50万元,且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该公司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审查发现,在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年检过期,因此,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只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万元,拒绝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该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偿50万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提交了保险条款和投保单,并到车管所调取了事故车辆的年检记录。车管所出具的事故车辆的年检记录显示,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未进行年检。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内向该公司赔偿11万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内不承担保险责任。
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张华宝律师认为,该公司就事故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但保险条款明确规定,如果车辆未年检,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而且,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对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该公司在投保单上也盖章确认,已完全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根据保险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免责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是完全正确的。
慧择提示:从上述万某的案例可以看出,如果车辆不及时年检,在发生意外时,保险公司是不予不全额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