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它所保险的事故是指患病和意外伤害,而非死亡。《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医疗保险产品和疾病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但是如果想在得到健康保障的同时又得到可以死亡给付的保障,就可考虑选择“寿险+重大疾病保险”的打包产品。
其次,健康险合同都有一个不少于10天的犹豫期。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设置合同犹豫期,并在保险条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不得少于10天。在签订健康险合同后,如果在10天的犹豫期内想反悔,投保人可以零成本退保。
再次,不要重复投保健康险。《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销售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应当向投保人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情况。保险公司不得诱导被保险人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因为不论投保了多少健康险,投保人得到的赔偿金额的总和,都不能超过医疗支出费用的总额。这种规定是考虑到了投保人的利益。
第四,不要在医院等医疗机构场所内购买,也不要向在职的医护人员购买健康保险。《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在医疗机构场所内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委托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销售健康保险产品。”根据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销售健康险产品都是违法的,如果向这些不合法的机构和人员购买的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能得不到保障。
慧择提示:综上可以看出,购买健康保险时,应对上述内容应清楚的了解,并在投保时,对保险条款有清楚的认识,这样才能确保购买的保险产品可以给自己提供最全面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