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欺诈也称保险犯罪,保险当事人双方都可能构成保险欺诈。我国将保险欺诈定义为:利用或假借保险合同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涉嫌保险金诈骗类、非法经营类和合同诈骗类等。其中,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包括:非法设立保险公司、非法设立保险中介机构,设立虚假的保险机构网站,假冒保险公司名义设立微博、发送短信开展业务,非法开展商业保险业务、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以及销售境外保险公司保单等行为。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包括:销售非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的保单、假冒保险公司名义制售假保单、伪造或变造保险公司单证或印章等材料欺骗消费者,以及利用保险单证、以高息为诱饵的非法集资等行为。
众所周知,保险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并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而随着经济的繁荣、保险事业的发展,险种的增多以及保险金额的迅速提高,保险欺诈一旦得逞其诱惑力或将更大。
事实上,自保险业产生以来,保险欺诈便如影随形。近代人身保险制度诞生的第一年就发生了此类风险。即使在保险业发达的美国,仅1994年医疗保险中的欺诈就导致美国人寿保险公司估计500亿美元的损失。另据日本警方统计,日本以意外伤害、健康保险实施欺诈的案件,1982年为600件,1985年竟高达994件,欺诈金额也激增到18.98亿日元。保险人一方的欺诈通常表现为保险公司从业人员以及代理人,在开展业务和理赔中为谋得私利,或为了获取更多的业务手续费,或为了私分保险赔付金,而诱导欺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这与社会环境以及个人品德是密切相联的。
但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人们的价值观念和社会的法制建设都还未能达到消除经济犯罪的地步,保险欺诈也基本呈现逐步增多的趋势。保险欺诈的得逞必然会损害众多善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保险公司的整体利益和社会声誉,损害保险的公正性和公平互助性,影响保险的社会功效。因此,防范保险欺诈一直是国际保险界共同研究的课题。
产生保险欺诈的原因很多,例如社会对保险欺诈的普遍容忍,投保方缺乏诚信,保险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存在问题以及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等。针对这些原因,学者们也提出种种防范对策,诸如加强社会性防范,即引导消费者对保险欺诈危害性进行正确认识、成立全国性的专门反保险欺诈机构、加强反保险欺诈的法制建设和执法力度,而对企业内部需要转变经营模式,重视保险风险的防范、加强同业合作全面打击保险欺诈、健全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内部监控管理机制、完善保险条款剔除欺诈责任。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2012年8月中国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从健全组织体系、建立制度机制、加强宣传教育等方面,要求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明确反欺诈工作责任部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建立理赔反欺诈联席会议制度,各保监局指导当地行业协会成立行业反欺诈组织;要求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全国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将欺诈风险管理的专项制度建设计划报保监会,区域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报当地保监局;要求各单位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反保险欺诈的公益宣传和专题教育,重视反欺诈专业人才培养,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与此同时,反保险欺诈取得新突破,惩治保险诈骗工作被中央综治委首次列入考核地方政府的内容。各地保险业在防范保险欺诈风险、打击保险金诈骗、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和保险合同诈骗等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扰乱保险市场经营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上也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针对诈骗日益猖獗、作案手段不断翻新的倾向,江西已基本建立了行业反欺诈信息协作机制,运用法治力量严加管控。同时,江西省公安厅、江西保监局和省保险行业协会拟建立反保险欺诈信息平台并设立行业共享"黑名单".
黑龙江保监局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四个一"措施推进车险反欺诈工作。开展专题调研,重点了解省保险行业协会车险数据平台理赔数据和有关筛选比对功能,分析总结平台反欺诈功能的应用情况;重点了解制度机制和信息系统建设情况、车险领域欺诈案件情况,有针对性地部署反欺诈工作;建立专门组织、明确职能责任、完善制度建设,提升行业管控水平和防范能力;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协作机制,联合省公安厅共同印发指导性意见,完善和深化与公安机关的办案协作、线索移送、合力研判等工作机制,打击和预防车险欺诈违法犯罪行为。
陕西省保监、公安部门针对保险欺诈而展开的合作更趋深化细化,7月18日由陕西保监局、陕西省公安厅与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联合设立的"陕西保险业反保险欺诈中心"正式揭牌成立,这标志着陕西保险业在防范保险欺诈风险、打击保险金诈骗、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和保险合同诈骗等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扰乱保险市场经营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上迈出了实质性步伐。据了解,反保险欺诈中心成立后,将全力展开预防和打击"假保单"、"假赔案"、"假保险机构"等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活动,实现保险行业与公安司法机关的保险欺诈信息交换,并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全行业承保、理赔等风险环节的信息互通共享。
诚信是保险合同基本原则,保险欺诈显然破坏了保险公平互助的基础,是对所有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机构合法权益的侵害,是保险法理所不容的。每个社会公民都应该高度重视,自觉维护保险的公正性,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有力扼制保险欺诈行为,确保保险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保险的正面效用。
相信随着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深入推进,保险行业发展环境将得到进一步优化。而保险业发展的历史表明,保险业也正是在与保险欺诈的斗争中发展、繁荣和普及壮大的。
慧择提示:综上述可知,频频发生的欺诈、骗保事件,保险行业必须出台反制措施。相信随着相关法规以及法制措施的出台,一定会有效制止保险欺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