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据了解,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保险产品也在不断的增加,保险产品市场玲琅满目,够买完保险之后还必须激活保险卡,才能得到有效的赔偿。
2010年9月26日,市民常某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购买了一张嘉华卡,其中包括基础保障:意外伤害8万元,意外医疗1万元,住院津贴30元/天;提升保障:飞机25万元,汽车2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该卡适用条款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其附加险条款、《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1年1月2日16时30分许,常某沿即墨市大田路行走时,被路上轿车和三轮车的刮擦事故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酒后驾驶轿车的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当日,常某被送到即墨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9天,共支付医疗费11354.89元。经伤残等级鉴定,常某构成十级伤残。"自从出了事故,我多次找到保险公司,希望获得理赔,但都被保险公司的员工拒绝了,此次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我各项费用总计67404元。"常某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辩称,按照常某提交的"嘉华卡"的信息显示,无法证明其已进行激活,因此,保险合同不成立,而且按照"嘉华卡"的操作流程及赔付范围,常某不符合该项保险赔付条件。
原来,常某投保的"嘉华卡"是需要激活的,根据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该卡仅供客户投保使用,非保险凭证,持卡人需在该卡的投保申请期限结束日之前按保险卡激活流程进行投保。常某购买的"嘉华卡"的投保激活申请期限至2011年6月30日。如果未激活则保险合同不能成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激活时间不受节假日限制。
购买了"嘉华卡"以后,常某当天就到网站激活了该卡,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常某向法庭提交了保险卡网上信息打印件等证据,网页显示保险起期为2010年9月26日,保险止期为2011年9月26日,常某受伤正好在这个期限之内。"关于医疗费和住院津贴,常某已通过即墨法院的民事判决形式实现,不能另行主张。"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表示。"我的确在即墨法院打过官司,该院也委托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对我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那是肇事人对我应该进行的赔偿,跟保险公司的赔偿是两码事。"常某说。
慧择提示:综上述可知,购买保险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同时也是一件十分慎重的事情。在买保险前要认真挑选;买保险中要做好咨询工作,了解清楚每一个小细节;购买成功后,就要做好善后工作。切勿因为自己的疏忽买了无用险。
2010年9月26日,市民常某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购买了一张嘉华卡,其中包括基础保障:意外伤害8万元,意外医疗1万元,住院津贴30元/天;提升保障:飞机25万元,汽车2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该卡适用条款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其附加险条款、《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1年1月2日16时30分许,常某沿即墨市大田路行走时,被路上轿车和三轮车的刮擦事故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酒后驾驶轿车的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当日,常某被送到即墨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9天,共支付医疗费11354.89元。经伤残等级鉴定,常某构成十级伤残。"自从出了事故,我多次找到保险公司,希望获得理赔,但都被保险公司的员工拒绝了,此次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我各项费用总计67404元。"常某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辩称,按照常某提交的"嘉华卡"的信息显示,无法证明其已进行激活,因此,保险合同不成立,而且按照"嘉华卡"的操作流程及赔付范围,常某不符合该项保险赔付条件。
原来,常某投保的"嘉华卡"是需要激活的,根据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该卡仅供客户投保使用,非保险凭证,持卡人需在该卡的投保申请期限结束日之前按保险卡激活流程进行投保。常某购买的"嘉华卡"的投保激活申请期限至2011年6月30日。如果未激活则保险合同不能成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激活时间不受节假日限制。
购买了"嘉华卡"以后,常某当天就到网站激活了该卡,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常某向法庭提交了保险卡网上信息打印件等证据,网页显示保险起期为2010年9月26日,保险止期为2011年9月26日,常某受伤正好在这个期限之内。"关于医疗费和住院津贴,常某已通过即墨法院的民事判决形式实现,不能另行主张。"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表示。"我的确在即墨法院打过官司,该院也委托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对我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那是肇事人对我应该进行的赔偿,跟保险公司的赔偿是两码事。"常某说。
慧择提示:综上述可知,购买保险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同时也是一件十分慎重的事情。在买保险前要认真挑选;买保险中要做好咨询工作,了解清楚每一个小细节;购买成功后,就要做好善后工作。切勿因为自己的疏忽买了无用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