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7月1日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长期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给工伤人员。
其中,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至用人单位银行账户,由用人单位代发。实行社会化发放后,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管理工作仍由用人单位负责。
此外,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长期待遇资格要每年进行认证。长期待遇资格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由于没有及时申报发生不符合规定领取的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并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支付给用人单位的费用中予以扣除。
慧择提示:综上可以看出,7月起,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发放将实现社会化发放,从而使得职工可以更快的领取到工伤保险待遇,极大的保障了他们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