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车辆还未领取号牌,就被盗走,该车也买了盗抢险,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理赔呢?南宁的穆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近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3月4日,穆先生在南宁购买一辆东风景逸多用途乘用车,两天后便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包括盗抢险在内的机动车商业险,并缴纳了保险费,保险期限为2012年3月7日至2013年6月24日止。去年5月15日晚上,穆先生将车停放在柳园路西一里新新家园小区,于次日上午9时许发现小车不见了,立即向河堤派出所报案。该所对此进行立案侦查,但至今未能找回被盗车辆。
去年5月17日,穆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被拒绝赔付。由此,穆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保险金7.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穆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虽然穆先生的车辆未领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号牌,但保险单中载明了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这些都是车辆的固有特征,所指向的标的是确定、具体的。是否取得号牌,并不必然加重保险公司的义务。
另外,保险公司明知车辆无正式号牌,而与车主签订了保险合同,并收取了保费,视为其同意承保。保险单中的那条“特别约定”,意即保险公司收取了保费,但又不承担车辆在领取车辆号牌前的被盗赔偿义务,这条款有违公平原则,应认定为无效条款,保险公司不能因此免责。
据此,青秀法院依法判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穆先生7.3万元保险金的责任。目前,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慧择提示:综上可以看出,车辆虽然还没上号牌,但是已经购买了盗抢险,车主还是能获得赔偿的,保险公司不能拒赔,这极大的保障了车主的利益,减轻了车辆被盗带来的损失。
去年3月4日,穆先生在南宁购买一辆东风景逸多用途乘用车,两天后便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包括盗抢险在内的机动车商业险,并缴纳了保险费,保险期限为2012年3月7日至2013年6月24日止。去年5月15日晚上,穆先生将车停放在柳园路西一里新新家园小区,于次日上午9时许发现小车不见了,立即向河堤派出所报案。该所对此进行立案侦查,但至今未能找回被盗车辆。
去年5月17日,穆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被拒绝赔付。由此,穆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保险金7.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穆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虽然穆先生的车辆未领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号牌,但保险单中载明了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这些都是车辆的固有特征,所指向的标的是确定、具体的。是否取得号牌,并不必然加重保险公司的义务。
另外,保险公司明知车辆无正式号牌,而与车主签订了保险合同,并收取了保费,视为其同意承保。保险单中的那条“特别约定”,意即保险公司收取了保费,但又不承担车辆在领取车辆号牌前的被盗赔偿义务,这条款有违公平原则,应认定为无效条款,保险公司不能因此免责。
据此,青秀法院依法判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穆先生7.3万元保险金的责任。目前,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慧择提示:综上可以看出,车辆虽然还没上号牌,但是已经购买了盗抢险,车主还是能获得赔偿的,保险公司不能拒赔,这极大的保障了车主的利益,减轻了车辆被盗带来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