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案件连续增长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纠纷案件数量呈连续增长态势。据统计,仅2012年,全国各级法院就新收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76430件,是2008年受理案件数量的2.7倍。
此外,大量侵权纠纷案件中也涉及保险合同相关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几乎所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均涉及保险合同。如果将涉及保险合同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计算在内,2012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和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共计871235件,是2008年的2.16倍。
免责条款须详细说明
保险条款一般都由保险公司单方提供,条文众多、内容复杂,投保人通常难以读懂,一些保险业人员正是利用这一特点销售误导消费者。“鉴于此,司法解释进一步强化了保险人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这位负责人说。
司法解释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都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对这些内容都必须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
司法解释还明确保险人提示义务的履行方式和标准。司法解释规定,保险人可以采用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等形式进行提示,且提示必须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使投保人知道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存在。
这位负责人强调,司法解释虽允许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但其提示和明确说明必须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否则相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不生效。
限制保险公司拒赔行为
“未履行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是当前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主要理由之一。法律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承担如实告知义务是为了帮助保险人搜集与保险标的风险相关信息,以更好地评估风险,决定是否承保,确定保险费率。
这位负责人说,司法解释将投保人告知范围限于其明知内容,防止无限扩大投保人告知内容的范围,规定投保人仅对其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承担告知义务,故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告知其不知道的事实为由拒绝赔偿。
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只有保险人询问的,投保人才承担告知义务,投保人的告知范围以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为限,且保险人原则上不得采用概括性条款进行询问。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的,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为了防止保险人随意拒赔,司法解释规定,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倡导投保人亲自签章
在办理保险时,经常有保险业务员代投保人签名的情况发生从而产生纠纷。针对这一现象,这位负责人说,在一些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投保人可能没有亲自在投保单上签字,而是由保险业务员代为签名,由此引发了很多纠纷。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这样规定旨在倡导投保人亲自签章,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以此保护投保人利益。
同时,司法解释对于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写保险单证的行为后果作出规定,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比如投保单所附风险询问表,并经投保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如果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存在《保险法》规定的保险误导行为的,则不予认可,防止误导及欺诈行为的产生。
慧择提示:综上可以看出,我国近年来保险纠纷案件仍连续增长,而且不少保险公司利用免责条款来进行拒赔的情况也较多,对此,新的保险条例都做了详细规定,同时还倡导投保人亲自签章,从而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