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保险赔偿案例简介
日前,安徽五河法院审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由于摩托车主买了强制险,法院判决相关赔偿费用全由保险公司赔付,车主减少了损失。2010年2月3日10时40分,大新镇村民黄飞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村路由东向西驶向五蚌路,左拐弯时与在五蚌路上自南向北行驶,由村民郭根驾驶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郭根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郭茂根受伤后,被送往县医院抢救治疗。2010年12月23日,郭根将黄飞和保险公司诉上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19046.4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摩托车保险赔偿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飞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根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入院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右胫骨上段骨折,住院31天,花去医疗费4903.05元。出院医嘱右小腿石膏固定4周,门诊随访摄片复查。2010年7月12日门诊为“继续休息治疗2个月;加强右下肢功能锻炼;2月后门诊随访”。按照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原告的护理费2104.9元、误工费为8485.4元、伙食补助费为310元,支付摩托车施救费400元,合计为16203.35元。诉前黄飞已支付1000元给交警部门赔偿款给原告。
法院认为,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合法有效,应予采信。黄飞作为两轮摩托车的车主,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70﹪赔偿责任。但黄飞的两轮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又是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及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内,按照有关法律和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给予2000元赔偿。黄飞已赔偿1000元款,应从原告应得赔偿款中扣除。原告所主张的交通费、营养费,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郭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施救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18203元,扣除被告黄飞垫付款1000元,尚欠17203元。被告黄飞不再承担原告郭根的损失赔偿。
慧择提示:从上文所述的摩托车保险赔偿案例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车主投保一份合适的摩托车保险,能够为自己增添一份保障。同时,一旦不幸出险,车主可以结合上文介绍的摩托车保险赔偿知识,通过正当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