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柏某驾驶宝马车准备回家探亲。不料,当车行驶至高速公路超车道时,不小心撞上一块石头,造成发动机缸盖损坏。出于安全考虑,柏某立即将车辆开往应急车道停下,并向公安机关与保险公司报案。交警部门认定柏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事故拖车到现场对宝马车的后轮进行拖拉,由于宝马车属于后轮驱动,拖车无法拖动车辆。柏某将车辆打着两次未果,于是更换施救车辆将宝马车用车载的方式运至修理厂。车辆定损维修完后,宝马车主柏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维修费等共计7.3万余元。
保险公司辩称,宝马车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停车。柏某擅自移动车辆、点火造成发动机扩大的损失,不予赔付;保险公司同时要求对发动机缸盖损坏原因及与碰撞后车辆继续行驶、点火两个行为的关联性进行鉴定,但鉴定机构表示无法作出上述鉴定。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保险公司赔付柏某保险金7.3万余元。
法官庭后表示,柏某在高速公路左侧道驾驶车辆时,汽车被石头碰撞后将车开往应急车道停下的行为并无不当,符合日常生活逻辑,应视为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如果柏某在超车道停下,将承担更大的风险,有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失。法官同时指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保险公司应举证证明柏某操作不当造成扩大损失的事实。但因保险公司申请的鉴定事项无法鉴定,且其未举示其他证据,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依法支持了柏某的诉讼请求。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车主将车辆开往应急车道停下的行为并无不当,而保险公司未举示其他证据,因此保险公司需赔偿车主相应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