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几年来,由于我国频繁发生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如地震、飓风、海啸、洪水、冰雪等自然灾害,所引发的灾难性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非常惨重,很多专家和保险业强烈呼吁加快建立、完善巨灾保险制度,给予人民人身财产安全切实保障的风险分散制度。
5月31日,第五期“中国保险热点对话”在位于北京金融街的中国再保险大厦举行。来自保险监管部门、国家相关部委、保险公司的人士和专家学者围绕“巨灾保险:实践与突破”的主题进行对话交流。大家一致认为,近年来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呼声日渐强烈。对我国这样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来说,加快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有必要着力推动顶层设计,从国家防灾减灾体系和巨灾风险管理高度统筹考虑巨灾保险的定位、功能和作用,促使我国及早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与会嘉宾认为,中国面临地震、台风、洪水等多种自然灾害,但保险赔付的占比却很低。以汶川地震为例,经济损失达到了8451亿元,但是保险的赔付占比仅仅为0.2%。而全球过去20年的平均保险赔付占自然灾害总经济损失的比例达到了32%,2012年这一比例更是达到了40%。巨灾带来的损失显而易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对分散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保险行业这几年对巨灾风险的研究和探索比较多,并且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为未来推进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奠定了基础。四川保监局、云南保监局和深圳保监局人士介绍了三地推行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经验。四川重点关注在农业保险领域建立巨灾的分散机制;云南地震保险制度探索和研究已经取得了初步进展,云南保监局建议借鉴大病保险制度的成功经验,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先行试点,逐步推广;深圳地区经济较为发达,政府自觉运用商业保险机制来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意识比较强,深圳市已成立了巨灾保险工作小组,并推出了实施方案,在此基础上将加快进程、尽快破题。
与会嘉宾认为,不应该狭义去看政府和保险公司的角色,而是应该将其纳入巨灾保险管理的体系中讨论。换句话说,巨灾保险制度是整个巨灾保险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巨灾保险的建立、发展和完善与综合风险管理体系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与会嘉宾表示,目前我国的救灾体制是“举国体制”,尽管通过政府和社会救援的效率很高,但面向未来,新一届政府对于整个社会管理提出了全新的思路,即处理好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的关系。因此“举国体制”需要与时俱进,国家应有风险管理的新架构,即新的“举国体制”。
对于巨灾保险制度如何落地的问题,与会嘉宾给出了不同的思考和建议。部分嘉宾认为,巨灾风险保障应从农业保险领域突破。这是因为中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城镇化和城市化速度加快,需要稳定的农业生产做支撑,同时保险行业、监管部门、相关部委以及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救灾保障已经达成了初步的共识。
还有部分嘉宾认为,建立巨灾保险机制要推进法制建设,用法律保障巨灾保险制度的有序运行。国家要对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给予支持政策,主要体现在税收、保费、审批等方面。要实行重点突破,由于灾因较多,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采取单险种推进方式。此外,还应采用试点先行的方式,在试点中不断总结经验,再进一步在全国推进巨灾保险制度。
除了政府的政策支持扩大保险保障的覆盖面,在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过程中,保险业自身的建设也非常关键。与会嘉宾建议,一方面,保险业要贴近社会需要,更多开发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另一方面,保险业要更加注重保险相关服务。从承保前的风险评估、保险期间的防灾减损建议以及发生损失后的及时赔付等各个方面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在自然灾害人类的渺小曝露无遗,而建立、完善巨灾保险制度确是对自然灾害来临时对自我的另一种保护和风险转移。如何具体落实这个制度则需要政府、保险业进一步努力。
5月31日,第五期“中国保险热点对话”在位于北京金融街的中国再保险大厦举行。来自保险监管部门、国家相关部委、保险公司的人士和专家学者围绕“巨灾保险:实践与突破”的主题进行对话交流。大家一致认为,近年来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呼声日渐强烈。对我国这样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来说,加快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有必要着力推动顶层设计,从国家防灾减灾体系和巨灾风险管理高度统筹考虑巨灾保险的定位、功能和作用,促使我国及早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与会嘉宾认为,中国面临地震、台风、洪水等多种自然灾害,但保险赔付的占比却很低。以汶川地震为例,经济损失达到了8451亿元,但是保险的赔付占比仅仅为0.2%。而全球过去20年的平均保险赔付占自然灾害总经济损失的比例达到了32%,2012年这一比例更是达到了40%。巨灾带来的损失显而易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对分散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保险行业这几年对巨灾风险的研究和探索比较多,并且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为未来推进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奠定了基础。四川保监局、云南保监局和深圳保监局人士介绍了三地推行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经验。四川重点关注在农业保险领域建立巨灾的分散机制;云南地震保险制度探索和研究已经取得了初步进展,云南保监局建议借鉴大病保险制度的成功经验,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先行试点,逐步推广;深圳地区经济较为发达,政府自觉运用商业保险机制来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意识比较强,深圳市已成立了巨灾保险工作小组,并推出了实施方案,在此基础上将加快进程、尽快破题。
与会嘉宾认为,不应该狭义去看政府和保险公司的角色,而是应该将其纳入巨灾保险管理的体系中讨论。换句话说,巨灾保险制度是整个巨灾保险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巨灾保险的建立、发展和完善与综合风险管理体系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与会嘉宾表示,目前我国的救灾体制是“举国体制”,尽管通过政府和社会救援的效率很高,但面向未来,新一届政府对于整个社会管理提出了全新的思路,即处理好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的关系。因此“举国体制”需要与时俱进,国家应有风险管理的新架构,即新的“举国体制”。
对于巨灾保险制度如何落地的问题,与会嘉宾给出了不同的思考和建议。部分嘉宾认为,巨灾风险保障应从农业保险领域突破。这是因为中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城镇化和城市化速度加快,需要稳定的农业生产做支撑,同时保险行业、监管部门、相关部委以及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救灾保障已经达成了初步的共识。
还有部分嘉宾认为,建立巨灾保险机制要推进法制建设,用法律保障巨灾保险制度的有序运行。国家要对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给予支持政策,主要体现在税收、保费、审批等方面。要实行重点突破,由于灾因较多,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采取单险种推进方式。此外,还应采用试点先行的方式,在试点中不断总结经验,再进一步在全国推进巨灾保险制度。
除了政府的政策支持扩大保险保障的覆盖面,在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过程中,保险业自身的建设也非常关键。与会嘉宾建议,一方面,保险业要贴近社会需要,更多开发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另一方面,保险业要更加注重保险相关服务。从承保前的风险评估、保险期间的防灾减损建议以及发生损失后的及时赔付等各个方面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在自然灾害人类的渺小曝露无遗,而建立、完善巨灾保险制度确是对自然灾害来临时对自我的另一种保护和风险转移。如何具体落实这个制度则需要政府、保险业进一步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