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了解,内江市威远飞龙超市有限公司总经理官大金于2011年7月购买一辆奔驰BENZS500轿车一辆,价值235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和生活使用;2012年7月6日官大金为该车到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公司办理机动车保险,保单号为川1210020840,承保险种有机动车损失保险191.8万元等,同时还一并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号为川1210064604号;保险期间自2012年7月7日至2013年7月6日止;共全部缴纳保险费44468.73万元。
2012年8月22日被保险车辆在成自高速路威远段发生车祸交通事故,造成所驾驶的奔驰车500型严重受损,经报威远的交警和所投车辆保险的某人寿保险公司,交警和保险公司均出了现场。后经保险公司同意将受损的车辆指定送成都一4s店成都武侯华星锦业店维修,经维修一月左右完毕,共维修车辆有308项;2012年9月底通知威远飞龙超市有限公司去取车,并要求一并交纳维修费用86.7万余元。公司随即与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公司联系给以赔付。
时间过去了三个多月了,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公司以赔付金额巨大、和车辆在没有开通的成自高速路威远段行驶违章和要层层上报等理由拖延赔付。由于车辆的维修费用巨大公司无钱垫付,维修好的车辆无法取回使用,给公司的经营和总经理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
威远县消委会接受该投诉后,马上通知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公司相关人员到县工商局了解情况。经调查了解,这辆车辆交通保险赔偿金额巨大,车辆在没有开通的成自高速路威远段行驶违章等,他们县公司无权限处理,要层层上报,威远县公司已经上报了的,据他们公司了解的情况是市公司已经上报省公司了,省公司要上报北京总公司,什么时间能赔付要等北京总公司的回复。
威远县工商局在掌握和了解相关情况和证据后,及时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指出,消费者官大金所投保的以上两个车辆保险是符合《合同法》第44条和《保险法》第13、14条和56-66条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其合法权益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虽然车辆是行驶在未开通的成自高速公路上出的车祸,但也是在公路上行驶出的车祸,成为影响或拒绝车辆损失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经过威远县工商局和县消委会的多方努力督促,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引起了高度重视,专门对此保险合同赔偿案件进行专门研究,在最短的时间内于2013年1月13日将车辆维修费用86.7万余元打入车辆所有人官大金帐号,官大金也将维修费缴纳后将车辆从取了出来,恢复了正常的生活和经营秩序。至此,此消费维权赔偿金额巨大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车辆出险后要及时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如果保险公司出现拖延、不积极赔偿的情况,消费者可以到工商局和消委会投诉,以寻求法律援助,从而快速获得赔偿,保障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