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尽管《整体框架》为偿二代建设勾勒出了完整的蓝图,也有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其推行难度不校“推出和执行的时间都尚未确定,而且其中各个利益集团的博弈可能会很激烈。”中银国际研报指出。
10余项技术标准今年研制
2012年4月,保监会正式启动了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建设工作,计划用3到5年的时间建设一套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国情的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
我们从保监会了解到,在去年4月开展的第一批次6个项目研究工作中,现在部分项目已完成,其余项目工作也已取得阶段性成果,而今年将启动偿二代全部10余个具体技术标准的研制项目。
“2012年是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建设的起步之年,今年则是攻坚之年,我们力争在年底前能拿出所有技术标准的初稿。”在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看来,今年任务比2012年更加艰巨和紧迫。
作为第二代偿付能力建设的顶层设计,此次《整体框架》明确了偿二代的总体目标,其中“三支柱”框架体系是指,第一支柱是定量资本要求,主要防范能够量化的风险,要求保险公司具备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资本;第二支柱为定性监管要求,是在第一支柱的基础上,进一步防范难量化的风险。包括风险综合评级、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监管检查和分析,以及第二支柱监管措施;第三支柱则是市场约束机制,是引导、促进和发挥市场相关利益人的力量,通过对外信息披露等手段,借助市场的约束力,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实际上,在保监会提出建设偿二代之初,业内就开始担心新制度会提高资本要求,导致保险公司经营压力更大,但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副主任赵宇龙在5月14日的媒体通气会上给了个定心丸:“经过评估,保险公司资本总体上可以实现平稳过渡。”
他指出,银行监管从巴塞尔协议向巴塞尔协议转变时,理论架构和监管体系没有变化,只是对资本数量提高了要求,因此造成融资需求较大,但保险监管从偿一代向偿二代转变不太一样,更多是一种体系和框架的转变。“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主要以规模为导向,业务规模越大,对保险公司的资本要求也越高,但第二代偿付能力则以风险为导向。”
根据保监会2012年开展的定量测试结果,对于那些风险管理能力较差、资产配置风险较高、资产负债不匹配、承保业务质量较差的保险公司,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对其资本要求会提高;反之,对于那些风险管理能力较好、资产配置风险较低、资产负债匹配度较好、业务质量较好的保险公司,不管其规模大小,最后对其资本要求都会下降。
“与欧美相比,我国现行标准比美国RBC略为严格,比正在制定中的欧盟偿付能力宽松。可见,现行标准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不是资本数量够不够的问题,而是资本要求的内部结构是否合理的问题。”陈文辉称。
险企优劣将更易区别
但偿二代实施后,保险业的分化似乎也不可避免。
“实施偿二代后,很难断定整个行业的资本要求一定会提高或者下降,但可以肯定的是,它将促进行业的结构性调整。”赵宇龙指出,偿一代和偿二代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由于偿一代的资本要求和规模相关,也就是说如果两家保险公司的保费和资产规模是一样的话,它们的资本要求是一样的,因此它很难区别好的公司和坏的公司。“但在偿二代的框架下,两家的资本要求肯定不会相同,这样可以区别好公司和坏公司。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
显然,要想在保险业下一轮洗牌中胜出,投资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将成为优秀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整体上来看偿付能力监管标准II将推动险企资产向更长久期和更低风险资产过渡,同时险企为追求更高的市场一致边际系数可能提高风险保障业务占比。”高华证券分析师马宁认为,偿二代对保险公司的挑战除了需要在系统、人才、教育方面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资源,主要在于其对资产和负债不匹配状况的重点关注程度。
此外,在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之下,对于产险公司来说,承保业务质量和险种对风险影响较大;对于寿险公司来说,利率风险和资产匹配风险影响较大。而针对保险集团公司可能出现的资本重复计算风险、组织结构不透明风险、利益冲突风险、风险传递和风险传染等,《整体框架》中都有相关的监管标准。
虽然目标已定,偿二代何时能推行仍是保险业的一大悬疑。
据悉,虽然欧洲2009年就首次宣布了偿付能力监管标准II,但最终版本的规定有所弱化,而且投票表决几经推迟,现计划在2013年下半年进行投票,在2014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规。“欧洲的新偿付能力体系即使在2014年可能都未必能够实施。中国的新偿付能力体系最早也要到2015年才成行,最终实施也要到2016年。”中银国际认为。
慧择提示:上述是对国内险企偿二代建设项目的介绍。对于国内保险公司来说,偿二代的推行难度不小,因此希望保监会不要仓促推行。据悉,德国的保险监管首席执行董事Hufeld就认为,这种规模的监管改变需要多达几年的时间来实现是很正常的,在这个问题上执行者们应该更从容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