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晚,徐振驾驶着一辆重型罐式散装水泥车跑货。车子刚过了江宁区高庙收费站,在减速区域变更车道时,水泥车的车尾侧面与一辆摩托车相撞。摩托车上有三个人,被撞后全都摔了出去。但事发后,徐振并没有停车,而是直接离开了现场。
事发后,摩托车驾驶员冯某报了警,伤员被送到医院救治。虽说都无生命危险,但其中一人右小腿受伤严重,做了截肢手术,经鉴定为五级伤残。
交警通过事发当晚的监控录像,“揪”出了肇事车辆,联系到了徐振。而这时徐振才知道自己撞了人。看过录像后他解释,当时自己刚进入收费站减速区域内,地面十分颠簸,而且水泥搅拌车本身也会发出响声,碰撞部位又在车尾部,再加上晚上本来就黑漆漆的,光线又不好,视线受限,他根本没有意识到发生了车祸。
随后,交警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振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伤者冯某驾驶摩托车违规载人,负次要责任。最终,物流公司赔偿冯某等人近70万元。
物流公司给这辆车买了商业三责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拿着判决书,物流公司找保险公司要钱,但遭到拒绝。对方的理由是,徐振在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属于“逃逸”,这个钱保险公司不会付。
保险公司的说法让徐振很是委屈,如果自己当时知道撞了人,肯定不会离开现场。而且交警也认为他只是开车离开现场,够不上“逃逸”。
多次沟通无果后,双方闹上了法庭。保险公司称,车子把人腿都撞断了,足可见当时碰撞力度和强度很大,应当会有剧烈的声响,司机没理由不知道。
法官认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司机停车发现事故后,为逃避责任,又匆匆上车驶离现场或明知发生事故加速驶离现场,而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监控录像,都看不出徐振有故意逃逸的迹象。
其次,事发时已是深夜,经过长时间开车,驾驶员处于劳累的状态,而且那一段道路光线昏暗,徐振看不到冯某驾驶的摩托车也属正常。另外,事故发生在收费站减速带,该区域设置有减速障碍条,地面起伏不平,连同搅拌车自身旋转产生的噪音,给驾驶员的判断带来了很大的干扰。此外,大型货车在变更车道时,车尾与体积比较小的摩托车碰上,并不是正面碰撞,驾驶员要想判别车祸的发生也比较困难。
慧择提示:综上可以看出,徐振驾车逃逸的证据不充分,因此保险公司还是要进行赔付,法院最终判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2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