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13日下午2点多,烈日当空,正是夏日酷暑时。陶某驾驶着老板张某的长安牌小客车,来到某生化公司,发现公司内道路上到处都晾晒着麦秆草,找不到一处空地停车,他只得小心地将车停放在一车间门前的一堆麦秆草上。然后,他像往常一样,锁好车,到车间里办事去了。
短短几分钟后,突然有人高喊:“失火了,失火了,快来救火啊!”车间内的人们一窝蜂地往外冲,陶某也跟着人群快步走出车间。眼前的景象让他惊愕了:正是他驶来的那辆汽车,冒着浓浓黑烟,车厢里窜着火苗,并不断发出噼哩啪啦的爆炸声。车下的麦秆草还在旺烧,旁边堆放着干燥的棉花秆。仅靠几人浇水灭火已难以控制火势。
陶某立即拔打报警电话,并向老板张某报告了情况。附近闻声的村民、当地公安派出所的民警、海安县公安消防中队官兵都来了。尽管大家全力扑救,但车还是没能保住,被大火全部烧毁。
故当日天气晴朗,最高气温36.4度,地面最高温度58.5度。同年9月12日,消防部门作出认定:事故原因系干燥的麦杆草碰上高温灼热的排气管所引起,海安县公安局大公派出所、海安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加盖公章确认情况属实。
案发后查明,2006年7月18日,车主张某曾为其长安牌8座非营业客车向某保险公司保了险。根据保险公司签发的《机动车辆保险单》,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司机座位责任险、前排乘客座位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06年8月1日零时起至2007年7月31日24时止,其中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55000元。
2006年7月18日,原告为自己的长安小客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限为两年,交纳保险费后,被告出具机动车辆保险单。同年8月13日,该车发生火灾,整车全部烧毁。原告曾积极组织扑救,公安、消防部门到场施救,并进行调查,被告亦派员到现场勘查。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55000元、退还保险费1696元,双方解除车辆保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只应对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时遭受的实际损失负责赔偿,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中,车辆已全部毁损,无法进行现有实际价值的评估。双方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新车购置价是指当初购买时的价格还是出险时的价格存在争议,应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解释,以保险车辆当初购买的价格扣除折旧后来确定车辆的实际价值,即以原告于2002年7月1日购买车辆的价格64800元作为实际价值的折算依据,并按约定的折旧率计提后得出赔偿金额较为公平、合理。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为汽车投保相应的保险,在车辆出险后是能获得及时理赔的。因此为爱车在投保交强险之外还需投保相应的商业险,将可能遭遇的风险损失转移给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