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3日,原告农民李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王某签定保险公司,为李某的货车投保,李某交纳了90%的保险费,并约定所欠保险费尽快付清。被告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王某为此办理了相关手续,保险期限一年。2007年2月15日,原告李某驾驶该投保车辆行驶至222省道日照西湖圈村路段,将路东边电线杆撞倒后驶入沟内,造成各项损失32017.65元。原告李某持相关资料到被告处理赔,被告保险公司以原告李某未足额交纳为由,拒绝理赔。
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将剩余保险费已全部交付给被告的业务员王某,且王某向原告出具了收条,但被告保险公司否认收到原告李某补缴的保险费,但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李某未足额交纳保险费。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交纳了保险费,被告的工作人员收到原告保费后交付了保险单、保险卡和保险费收据等保险手续,应当视被告实际接收了原告的保险申请,并形成了事实上的保险合同关系。关于被告保险公司主张原告李某未足额缴纳保险费,对于未履行部分只是构成违约,被告可作为合同权利人仍然可以向原告主张权利。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胜诉,被告保险公司应向原告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