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车复磅被当场轧死
2012年1月16日凌晨1时45分许,石某雇佣的驾驶员乔某驾驶半挂车搭载同为石某雇员的尹某沿青银高速公路行驶,当车辆到达冀鲁省界收费站时,需进行复磅,尹某下车钻入车辆右后轮之间查看,被车辆当场轧死。事发后,车主石某先支付了尹某家人2万元赔偿金。交警大队认定,乔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尹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查,该车挂靠宿迁市某物流公司,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
其后,尹某家人要求某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其余损失由石某和宿迁市某物流公司赔偿,但多次协商无果。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本案中,尹某是被保险车辆上的人员,不属于“第三者”,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判断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属于第三者还是本车人员,应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是否身处机动车之上为依据。本案中,尹某下车检查时被车轧死,其身份已由“本车人员”转换为“第三者”,故依法应当获得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
家人获赔42万元
同时,因车辆驾驶人乔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对本案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法院根据过错程度认定由作为雇主的石某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承担40%赔偿责任,由宿迁市某物流公司对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根据计算,判决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尹某家人经济损失22万元;由石某赔偿20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2万元)。
慧择提示:上述案件中受害者最终获得保险公司赔偿,这充分体现出法律对人身的保护,体现出保险的保障供功能。此案提醒广大车主,一定要为爱车购买合适的车险,这不仅是对自己爱车和自己人身的一种保障,同时也是对车上乘客的一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