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长沙晚报报道,今年1月21日,王小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停在某工厂内道路上装货,发动车辆将车向后移动过程中,打开的车后厢护栏因惯性力作用向后甩去,恰好击中站在车旁的王大某(王小某胞兄)头部,造成王大某当场死亡。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小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大某无责任。王小某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在常德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赔偿限额为2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各方经交警部门调解未果,王大某的亲属诉至法院,要求王小某与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限额范围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轻型自卸货车在常德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2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在扣除免赔率和免赔额后,应该对王小某承担的责任进行替代赔偿。王小某应该对保险公司不赔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慧择提示:综上可以看出,发生弟弟撞死哥哥这样的意外情况,保险公司也是需要进行赔付的,另外,肇事者也难逃职责,需要为此付出相应的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