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事件:
2006年9月,杨凤(化名)的丈夫在公司保了两份意外险,保额均为5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当年12月31日,其丈夫和朋友在外喝酒,酒后回到家中身亡。当场或许因为杨凤过分悲伤,不让尸检,所以造成其丈夫身故原因不详,有三份不同的死亡报告:医院的“猝死”、社区的“病死”和殡仪馆的“因病死亡”。
事后,杨凤拿着找到保险公司索赔,认为丈夫平时身体健康,出现身故肯定为意外事件,而且社区和殡仪馆的结论是“病死”。但是保险公司始终以酗酒意外在免责范围内拒赔,并拿出保单上的免除责任条例指给杨凤看,“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不予赔付”。
最后杨凤将保险公司告上和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法院判定被保险人的死亡不属于因意外伤害而身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讲堂:
《保险法》和《保险条款》规定受益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配合保险公司核实人员的工作。而这个案例至今没有弄清原因是被保险人方的责任。而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以医院的死亡证明为准。
另外,保险公司在保单上对意外的概念并不像是常人理解的“突然”,而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和病死都不符合意外伤害的释义。且每个保单上都有“免除责任条款”,其中包括战争、核辐射等不经常发生的事件,还包括酗酒、吸毒等人为因素。这也是索赔过程中应该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