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保险公司应赔付所有损失
事故发生在去年的9月8日,当时高某深驾驶小轿车行驶到东升镇太平四村十五队基耕路时,由于道路狭窄,不小心掉入河涌内,造成车辆严重损坏。后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升大队认定,事故由高某深承担全部责任。据了解,高某深为上述车辆投保于市某保险公司,该车原车主为邓某仪,高某深于2012年8月6日向邓某仪购买了上述车辆,并于2012年8月28日完成车辆过户登记的各项手续。
事故发生后,经维修及专业机构评估,共需维修费68065元。高某深随即向保险公司要求全额赔付,但保险公司却并无认同。
高某深随即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损失68065元、车损评估费3423元,共计71488元;并由该保险公司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 折旧车辆无法全额赔偿
对于高某深的诉求,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则表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事故发生时应对事故车辆进行查勘,但高某深当时并不配合进行财产定损;同时,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投保车辆每年都应计算折旧,经计算,高某深的车辆应该按42640元赔偿,因此,该公司不能认可原告的诉求。
此外,车辆保险并不是高某深本人购买的,而是上一手车辆车主邓某仪购买的,上一手车主购买保险时该公司已向其详细讲述保险条款,高某深购买车辆并过户到自己名下,应视为已知道保险条款,所以应当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但高某深则回应称,在车辆出事后,他已通知交警及保险公司,但当时保险公司人员并没有来。而且根据保险公司所做的定损,根本无法修复车辆。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前一次性向高某深支付5.1万元了结本案纠纷。
慧择提示:综上可以看出,在车辆投保后出险要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协商理赔情况,如果出现纠纷,投保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来维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