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客车途中不幸遭遇两车相撞,致乘客吴某受伤,吴某遂向兰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客运公司(以下简称:客运公司)和某保险公司索要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万余元。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后,吴某将客运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2010年10月4日5时20分许,吴某乘坐客运公司所有的甘A·23872号大型卧铺客车,行驶至青兰高速公路1864公里处时,与皖C·74837号半挂车相撞,导致驾驶员死亡,吴某受伤。吴某受伤后,在兰州大学第一医院住院治疗87天出院。在吴某住院期间,客运公司垫付医疗费7.4万元,另给付现金5500元;吴某自付医疗费1400元。2013年1月5日,经鉴定机构鉴定吴某伤残等级为九级。
榆中法院审理查明,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负全责,并且客运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有效的保险合同,故受伤乘客吴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承运人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客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慧择提示:上述案件中吴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和客运公司承担,体现出保险对客户的风险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