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相关媒体报道显示,在一个月的时间内,上海银监局针对银行代销业务连续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与第三方理财机构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代销业务管理的通知》两项文件,对各产品、业务法规中对商业银行代销业务提出了更加细化的要求,这也意味着监管部门对于商业银行代销产品的全面监管将更加严格。
多项新举措监管代销业务
去年以来,银行代销理财产品的纠纷不断,违规代销的行为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针对银行代销业务的监管也不断升级,继年初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对代销产品进行排查后,近期上海银监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代销业务管理的通知》,对于银行代销产品的管理提出了更细化、更具体的要求,推出了如销售过程录音录像监控、产品设犹豫期等新举措,这一通知将从今年6月1日起在上海正式推行。
代销产品分区销售
所谓代销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本行渠道,向个人客户销售或推介非本行发行的有投资风险的产品。由于银行拥有庞大的网点咨询,是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主要场所。在自有产品外,银行也大多设有多类理财产品的代销,如基金、保险、信托、券商理财产品、贵金属等等。然而,有一些投资者难以区分“代销”与“自有”产品的界限,尤其是基于对银行的天然信任,抱着“出了问题找银行”的心态,在投资中产生了盲目性。
此次上海银监局首次提出了对代销产品进行分区销售,代销产品的柜台将区别于存款柜台单独设置,投资者购买代销产品必须在代销区域内完成。
而且,对于投资风险较高的代销产品,上海银监局要求银行必须设置销售专区,销售区有明显标识并作额外风险提示。
销售过程录音录像监控
以往,代销产品的销售中,确认以销售合同的签订为主,投资者在销售合同上签字表明已经对产品做出了解,并能够承担产品的风险。然而在多次的银行代销产品纠纷中也发现,很多投资者往往并没有对合同进行仔细的阅读,也没有真正理解产品的风险,而纠纷也较多地集中在销售人员可能存在的误导销售中。因此,上海银监局要求在销售过程中增加录音录像监控,
具体的要求是,银行所有的销售柜台都要配备录音系统,记录销售人员对产品关键交易信息及风险的提示,以及客户对上述提示确认的过程。其中,高风险产品的销售录音应保留到产品到期兑付完毕。这一要求将从2013年6月1日正式执行,银行在此之前完成销售柜台配备录音系统,同时,在2014年1月1日前实现所有销售柜台录音录像同步监控。
高风险产品设“犹豫期”
“犹豫期”的概念最多见于保险产品,投保人在投保产品后拥有一定的“犹豫期”,通常为10天左右,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希望退保、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执行,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009年,东亚银行就曾在理财产品销售中推出“犹豫期”制度,在投资者认购产品的1~3天之内,可无成本撤销认购。在这段期间内,客户全部投资金额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但“犹豫期”的设置在商业银行的销售中并没有得到广泛性推广。
上海银监局下发的《通知》明确银行要对有推介期、推广期等募集期且非交易型的高风险产品设置“犹豫期”,“犹豫期”内客户可继续考虑是否适合作出投资,允许客户根据约定解除相关合同。据介绍,“高风险”产品的风险程度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4级(含)以上。
严禁“凑份子”投资
“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是理财产品销售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对于不同风险的理财产品,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做出了产品风险与销售起点金额相匹配的规定,对于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不得低于10万元,五级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不得低于20万元。
在代销的理财产品中,尽管一些产品如信托、私募基金等本身设置了较高的销售起点额,以保证客户的资产能力与产品风险相匹配。然而在实际销售中,不少投资者采用“凑份子”的方式,集合投资、共同购买以跨越这一门槛,销售人员为了达到销售目的,甚至鼓励“凑份子”的方式。
《通知》中特别“严禁多人共同出资但仅以单人名义购买的行为”,银行要在销售前主动告知,并以醒目的方式提示客户确认购买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过客观来说,银行对于“凑份子”投资仍然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但是提醒投资者的是,“凑份子”投资的方式一旦出现问题,非待持投资者的利益很难得到保护,切不可因小失大。
重点提示第三方理财机构合作风险
对于代销合作机构,上海银监局也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其中包括银行在代销产品前,要求被代理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风险收益测算情况及合格客户标准等,了解和分析产品的主要风险点,并对产品的风险收益等相关数据进行必要的验证。未做尽职调查、调查不审慎或未充分了解产品即进行销售的,银监局将予以问责。此外,银行在售后应要求被代理机构提供产品运行情况的报告,并由其向客户披露。商业银行还要通过独立团队或独立第三方对代销行为抽样回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补救。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上海银监局已经下发了《关于商业银行与第三方理财机构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要求银行重视与第三方理财机构的风险隔离。如银行与第三方理财机构有合作关系,应当充分评估各种风险传导的可能性,并相应加强风险管理。尤其是终端销售环节,杜绝基层网点和员工销售或推介未经批准的非本行产品,同时加强客户的风险教育和知识普及,帮助客户识别各类投资品的本质与风险。由于第三方理财机构可能存在着从商业银行私人银行或零售业务部门搜集符合标准的客户名单和信息的行为,上海银监局也要求银行加强对客户信息的安全保护。
慧择提示:上海银监局通过对“凑份子”投资行为进行打击,重点提示第三方理财机构合作风险等相关举措,进一步规划银行代销理财产品相关业务,有利于整个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
多项新举措监管代销业务
去年以来,银行代销理财产品的纠纷不断,违规代销的行为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针对银行代销业务的监管也不断升级,继年初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对代销产品进行排查后,近期上海银监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代销业务管理的通知》,对于银行代销产品的管理提出了更细化、更具体的要求,推出了如销售过程录音录像监控、产品设犹豫期等新举措,这一通知将从今年6月1日起在上海正式推行。
代销产品分区销售
所谓代销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本行渠道,向个人客户销售或推介非本行发行的有投资风险的产品。由于银行拥有庞大的网点咨询,是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主要场所。在自有产品外,银行也大多设有多类理财产品的代销,如基金、保险、信托、券商理财产品、贵金属等等。然而,有一些投资者难以区分“代销”与“自有”产品的界限,尤其是基于对银行的天然信任,抱着“出了问题找银行”的心态,在投资中产生了盲目性。
此次上海银监局首次提出了对代销产品进行分区销售,代销产品的柜台将区别于存款柜台单独设置,投资者购买代销产品必须在代销区域内完成。
而且,对于投资风险较高的代销产品,上海银监局要求银行必须设置销售专区,销售区有明显标识并作额外风险提示。
销售过程录音录像监控
以往,代销产品的销售中,确认以销售合同的签订为主,投资者在销售合同上签字表明已经对产品做出了解,并能够承担产品的风险。然而在多次的银行代销产品纠纷中也发现,很多投资者往往并没有对合同进行仔细的阅读,也没有真正理解产品的风险,而纠纷也较多地集中在销售人员可能存在的误导销售中。因此,上海银监局要求在销售过程中增加录音录像监控,
具体的要求是,银行所有的销售柜台都要配备录音系统,记录销售人员对产品关键交易信息及风险的提示,以及客户对上述提示确认的过程。其中,高风险产品的销售录音应保留到产品到期兑付完毕。这一要求将从2013年6月1日正式执行,银行在此之前完成销售柜台配备录音系统,同时,在2014年1月1日前实现所有销售柜台录音录像同步监控。
高风险产品设“犹豫期”
“犹豫期”的概念最多见于保险产品,投保人在投保产品后拥有一定的“犹豫期”,通常为10天左右,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希望退保、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执行,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009年,东亚银行就曾在理财产品销售中推出“犹豫期”制度,在投资者认购产品的1~3天之内,可无成本撤销认购。在这段期间内,客户全部投资金额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但“犹豫期”的设置在商业银行的销售中并没有得到广泛性推广。
上海银监局下发的《通知》明确银行要对有推介期、推广期等募集期且非交易型的高风险产品设置“犹豫期”,“犹豫期”内客户可继续考虑是否适合作出投资,允许客户根据约定解除相关合同。据介绍,“高风险”产品的风险程度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4级(含)以上。
严禁“凑份子”投资
“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是理财产品销售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对于不同风险的理财产品,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做出了产品风险与销售起点金额相匹配的规定,对于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不得低于10万元,五级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不得低于20万元。
在代销的理财产品中,尽管一些产品如信托、私募基金等本身设置了较高的销售起点额,以保证客户的资产能力与产品风险相匹配。然而在实际销售中,不少投资者采用“凑份子”的方式,集合投资、共同购买以跨越这一门槛,销售人员为了达到销售目的,甚至鼓励“凑份子”的方式。
《通知》中特别“严禁多人共同出资但仅以单人名义购买的行为”,银行要在销售前主动告知,并以醒目的方式提示客户确认购买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过客观来说,银行对于“凑份子”投资仍然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但是提醒投资者的是,“凑份子”投资的方式一旦出现问题,非待持投资者的利益很难得到保护,切不可因小失大。
重点提示第三方理财机构合作风险
对于代销合作机构,上海银监局也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其中包括银行在代销产品前,要求被代理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风险收益测算情况及合格客户标准等,了解和分析产品的主要风险点,并对产品的风险收益等相关数据进行必要的验证。未做尽职调查、调查不审慎或未充分了解产品即进行销售的,银监局将予以问责。此外,银行在售后应要求被代理机构提供产品运行情况的报告,并由其向客户披露。商业银行还要通过独立团队或独立第三方对代销行为抽样回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补救。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上海银监局已经下发了《关于商业银行与第三方理财机构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要求银行重视与第三方理财机构的风险隔离。如银行与第三方理财机构有合作关系,应当充分评估各种风险传导的可能性,并相应加强风险管理。尤其是终端销售环节,杜绝基层网点和员工销售或推介未经批准的非本行产品,同时加强客户的风险教育和知识普及,帮助客户识别各类投资品的本质与风险。由于第三方理财机构可能存在着从商业银行私人银行或零售业务部门搜集符合标准的客户名单和信息的行为,上海银监局也要求银行加强对客户信息的安全保护。
慧择提示:上海银监局通过对“凑份子”投资行为进行打击,重点提示第三方理财机构合作风险等相关举措,进一步规划银行代销理财产品相关业务,有利于整个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