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于二、三类行业的,实行费率浮动。另根据《烟台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占该单位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等于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0,小于或等于1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小于或等于100%的,费率不浮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5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5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2013年度的工伤费率浮动自1月1日起施行,对前期已征缴的工伤保险费按浮动后的费率实行多退少补。
用人单位上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欠缴工伤保险费的;瞒报工伤总额或者职工人数以及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发生因公死亡事故的;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少于5000元的。
慧择提示:烟台市2013年度工伤费率浮动工作的完成,进一步完善了当地工伤保险制度,可以为参保者提供更优惠的保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