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普遍认为,出口信用保险是促进本国出口发展,强化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为了体现政府对出口的政策导向,多数国家都建立了本国的“官方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险(Officially Supported Export Credit Insurance)”制度。所谓“官方支持”,主要表现为:(1)官方成立或委托专门机构经营出口信用保险;(2)经营机构的承保政策由政府制定;(3)经营风险最终由国家财政承担;(4)政府对经营机构给予税收等优惠。“官方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险,因其由政府主办并以实现国家政策功能为目的,故被视为政策性业务。政府利用信用保险对出口的支持范围也就意味着政策性业务的范围。
总体上看,出口信用保险经历了纯商业性、纯政策性、政策性与商业性并存的发展过程。出口信用保险最初是由商业保险公司发起的,但因其高风险的特征和复杂的经济属性而未得到大规模发展。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因战争加剧了出口的风险程度,商业性保险公司纷纷退出。同时,欧洲各主要国家的政府认识到出口信用保险是扩张贸易、复苏经济、提高就业的有力工具,开始由官方经营出口信用保险并使其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后,其他发达国家及一些发展中国家陆续效仿。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前,出口信用保险在各个国家一直作为政策性业务由国家专营。之后,随着国际政治趋于稳定、经济快速发展和欧洲一体化的进展,欧洲几家规模较大的公司认为一部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已有利可图,遂使其中的可盈利业务逐步剥离出来,在欧盟国家逐渐形成了官方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险与商业性保险共存的局面。
目前,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范围界定主要有“亚洲模式”和“欧洲模式”两种。以日本、韩国、印度、印尼、泰国、中国为代表的多数亚洲国家,官方出口信用保险为本国的所有出口提供支持,因此,所有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均被视为政策性业务。欧盟各成员国的官方出口信用保险则在近几年陆续调整为只为本国的一部分出口提供支持,但各国的做法不尽相同。如英国政府的出口信用担保局承保本国企业信用期限在两年以上的出口信用风险,而法国和德国等多数欧盟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则承保向欧盟及OECD核心国家之外的出口信用风险。在欧盟国家中,官方信用保险支持的出口范围并不是简单按“短期、中长期”划分,而是按“商业可保”和“商业不可保”来界定。也就是说,可以盈利的业务由商业公司来做;风险大、不能盈利、商业公司不愿做的业务则由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来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