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市区陈先生为刚买的三菱越野车投了家用汽车保险,各类险种的保费共计1万多元,其中有个险种为汽车盗窃损失险。
2006年续保后没几天,陈先生把车子借给朋友老周开往广东东莞。没想到第二天,车就在酒店停车场凭空消失了,随后,警方介入调查。
酒店方称他们没责任,不愿意赔。于是,陈先生向投保的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搪塞拖延。到去年10月,双方协商后,保险公司表示愿意赔偿22万余元,可后来,保险公司又反悔了。为此,陈先生只得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索赔问题。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老周持有的驾驶证是境外的,这属无效证件,按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另外,当事人也没有提供入住酒店的相关票据,使得今后保险公司无法向酒店追偿。保险公司甚至不承认车子被盗的事实。
法官说,根据有关约定,如未经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开车出现车子被偷事件,保险公司可不予以赔偿。而此案中,老周是经陈先生同意的,他虽持有境外驾照,但这并不能作为拒赔理由。另外,警方出具的证明足以说明车子被盗。
法院审理认为,陈先生的车子被盗后,当地警方已立案侦查,且警方至今未侦破此案,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该予以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