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被保险人因灾发生的医疗费用,只要确定是保险客户,都要全额及时给予赔付。财产保险业务比照此原则赔付。
二、对于暂时不能确定财产损失金额的,要按照不低于预估赔款的80%先行赔付。
三、对于因灾造成有效保单灭失或损毁的,只要申请人提供的基本信息与保险公司信息基本吻合,保险公司要及时受理并给予无保单赔付。
四、对于身份证明灭失或者损毁的,或者需要提供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的,凭乡镇以上政府证明及时给予理赔。
五、对于客户伤残程度不能及时准确确认的,要按照预估伤残等级确认并给付赔款。
六、取消定点医院限制,保险消费者到临时救治医院(点)或乡镇卫生院治疗,按照定点医院赔付标准处理,同时放宽客户用药项目限制。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赔付取消定点修理厂的限制。
七、延长保单缴费宽限期,对于不能及时缴纳续期保费的灾区客户,宽限期延长到120
天。
八、对于灾区客户延迟报案造成的额外费用,或因地震造成保单遗失、污损需要补发保单的,应免收相关费用。
九、给灾区客户提供利率优惠的保单质押贷款服务,减免保单复效利息。
十、客户要求现金支付的,保险公司应给付现金作为理赔款;客户要求转账的,保险公司应通过转账方式支付。
据了解,截至21日零时,保险业共接到地震相关保险案件295件,已经赔付1002万元。
慧择提示:地震是一次灾难,在灾难面前,一切事件都显得渺小。此次保监会关于保险理赔做出的具体原则要求,不仅有利于规范保险企业在震后补偿等行为,还有利于保障投保客户的利益,推动保险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