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某家属后将崔某、凌某、保险公司及汽车美容会所所属的某宾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26167.08元。
上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车主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伤亡的,对于车主和其允许的驾驶人(即崔某)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4月3日,法院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5233.58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支付保险金307081.5元,合计422315.08元。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可以看出,雇员洗车后倒车撞上人,属于车主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伤亡,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作出了以上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