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存款保险机构有着危机银行处置、存款赔付的职责,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源于资本市场,并通过多种渠道在银行体系内传递和蔓延,严重冲击了世界各国的经济金融体系。此次危机中,各国的存款保险机构积极应对,增强了存款人信心,在基本防范和制止了银行挤兑,维护了金融体系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存款保险:政府调控重要平台
存款保险是指符合条件的银行在存款性金融机构依法缴纳保险费后,存款保险机构对银行吸收的存款予以保护,一旦该银行破产清盘,存款者依法可得到一定数额的赔偿。
第一个现代意义的有法律保障的存款保险机制出现在上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时期的美国。由于公众对银行完全失去了信心,挤兑频繁发生,大量银行倒闭,众多存款者血本无归。为了稳定银行体系、恢复公众信心、保护存款者利益,《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于1933年出台,其中明确提出在1934年建立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之后,伴随着各国银行危机时有发生,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建立存款保险机制。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已有超过10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机制。G20国家中除了南非、沙特以及中国以外,都建立了存款保险机制。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各国在原有机制总体不变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的微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提高保障程度,美国FDIC将存款保障限额由10万美元提高到25万美元,欧盟各国也作了相应调整;其次,拓宽职能范围,FDIC综合采取了银行信用担保、参股问题机构、分摊住房抵押贷款损失等措施,成为为政府提供应急流动性、救助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解决房地产信贷难题的重要平台。
存款保险:维护稳定,促进竞争
存款保险在各国得到广泛应用,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重要作用:
第一,完善金融安全网,维护金融稳定。银行是特殊的金融中介,通过集聚小额存款、发放贷款,实现资产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转换。这种转换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为企业和银行带来利润的同时,也带来了资产负债可能错配的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的爆发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公众信心变化的影响,一家“坏银行”可能得益于公众的信心而继续平稳运作,一家“好银行”则可能由于公众信心丧失遭受“挤兑”而陷入困境。此外,单家银行陷入困境的消息可能会导致公众认为其他银行也陷入困境,引发系统性的“挤兑”潮。存款保险机制通过为存款人提供银行倒闭时获得赔偿的保障,可以稳定公众信心,防止挤兑的发生和蔓延,从而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
第二,促进市场竞争,增强金融体系活力。首先,有助于降低市场准入的门槛,促进市场竞争。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金融体系的稳定,相应缓解阻碍资本进入银行领域的监管顾虑;存款人在中小银行的存款也能充分得到保护,中小银行有了自己的生存空间,有助于多层次金融体系的建立。其次,有助于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退出机制,改善银行经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银行退出的社会成本大大下降,监管机构就可以使用破产、重组等多种手段解决困难银行的问题,而不再仅仅局限于被迫救助。市场淘汰机制的形成,将给银行以压力,促进其改善经营。
第三,合理分摊救助成本,减轻对财政和央行的影响。存款保险机制规定由银行系统承担大部分成本,通过缴费形成一笔事先提取、长期积累的防范风险、补偿损失的专用基金。一旦发生信用危机,既不会以财政救助的形式滥用一般纳税人的金钱,也不会导致央行为了承担最后贷款人责任而增发基础货币,影响币值的稳定。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存款保险有着维护稳定,促进竞争的重大意义,但是,存款保险机制也有一定的缺陷,即可能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增加额外的银行业风险。这需要在保障限额和保费确定等制度设计上加以重视,因此,健全存款保险相关制度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