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2年1-7月期间,你公司部分业务员携带的“华夏之星”、“鎏金宝”、“金六福”等保险产品宣传资料含有“本金”、“存”等误导性用语。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保险产品宣传材料含有误导性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116条第1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162条的规定,陕西保监局陕西保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白文辉,作为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营销组训,对此负有直接责任,鉴于你积极配合检查,主动交代问题,依据《保险法》第173条及《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陕西保监局决定减轻处罚,给予你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王玲,作为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营销本部经理,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第173条的规定,陕西保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慧择提示:保险公司在宣传产品是尤其要注意,对于一些存在误导性的用语要尽量避免,以免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宝鸡华夏人寿就是存在这样的问题,而被保监会处罚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