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事后车主向受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原以为车辆已投保,保险公司会为该笔赔偿款“买单”,结果却令车主失望了,保险公司依据“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保险条款免责而拒赔。双方对簿公堂,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保险公司拒赔的抗辩主张,驳回车主的诉讼请求。
2012年2月22日,蓝某驾驶被保险车辆粤R3XXXX号货车行驶至清新区山塘镇某路段时,与对向由徐某驾驶的粤EY3XXX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碰撞后蓝某驾车逃逸,造成徐某受伤经送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蓝某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是导致此事故的过错,蓝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后,被保险车辆车主潘某与受害人徐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共向受害人赔付293222.64元。潘某向受害人家属赔偿后即向保险公司索赔,要求保险公司按法定赔偿项目赔偿262572.84元,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了120000元,拒绝对剩余款项进行商业险赔付。
庭审中,保险公司答辩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七条约定,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上述条款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蓝某驾驶被保险车辆粤R3XXXXX货车逃逸造成人员伤亡的,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保险人有权拒赔。
法院认为,保险人已履行了对该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依法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最终采纳了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
慧择提示:车主事故发生后,逃逸以及其他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都是可以不赔偿的,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有法可依,对上述事故就采取了拒赔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