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2日,蓝某驾驶被保险车辆粤R3XXXX号货车行驶至清新区山塘镇某路段时,与对向由徐某驾驶的粤EY3XXX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碰撞后蓝某驾车逃逸,造成徐某受伤经送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蓝某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是导致此事故的过错,蓝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后,被保险车辆车主潘某与受害人徐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共向受害人赔付293222.64元。潘某向受害人家属赔偿后即向保险公司索赔,要求保险公司按法定赔偿项目赔偿262572.84元,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了120000元,拒绝对剩余款项进行商业险赔付。
庭审中,保险公司答辩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七条约定,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上述条款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蓝某驾驶被保险车辆粤R3XXXXX货车逃逸造成人员伤亡的,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保险人有权拒赔。
法院认为,保险人已履行了对该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依法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最终采纳了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车主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免赔是合情合理的。最后,笔者提醒,车主肇事是一种违法行为,同时保险公司也是免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