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从交强险限额内赔付死者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11万元;从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赔付死者亲属死亡赔偿金、交通费合计16.6万元;被告胡建国(死者爷爷)赔偿死者亲属在保险限额外应得赔偿款1.8万元。
2012年11月27日8时许,胡建国在新建县象山镇迎宾大道自家门口发动轻型自卸货车时,一不小心致使货车右前轮从孙子胡小斌头部碾压过,造成胡小斌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由于该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20万元。现两原告(死者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29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该起事故为家庭成员间的侵权行为,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予理赔。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胡小斌系胡建国的孙子,但在该事故中属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而非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驾驶人的家庭成员,故保险公司辩称在商业险范围内不予理赔的观点,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慧择提示:对于亲人之间不小心出现的意外,理赔时就会出现一些争端,保险公司认为不赔,这种时候,投保人就可以选择向法律求助,在法律的帮助下更快的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