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3年,广东一半以上地级市推广大病保险,省政府公布《广东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至少五成。
据悉,《方案》的总体要求是推广大病保险“湛江模式”,通过竞争择优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运行质量和服务水平,对基本医疗保险提供有益补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问题。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广东省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分步实施:在去年完善并推广“湛江模式”,在汕头、肇庆、清远、云浮市开展试点的基础上,今年全省推广至50%以上的地级以上市正式实施;2015年全省全面实施大病保险。
《方案》明确,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城乡居民医保当年基金收入的5%左右,并随基金收入和医疗费用变化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其主要用途是用于支付参保人患大病并且发生高额住院医疗费用的情况下,需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根据《方案》,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应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相当,并且不高于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而根据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的统计数据显示,去年广东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0226.71元,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仅10542.8元。不过,《方案》中也明确规定,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并可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的支付比例越高。
慧择提示:大病保险在各地区的推行,将给广东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积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