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常情况下,购买保险公司的意外险后遭遇意外身亡,就理应获赔。但是最近却发生了一起“买意外险身亡,保险公司拒理赔”的案件。
先看案例分析:男子王某被抢劫身亡,而他所在公司给他买了两份意外险,按理说应该得到保险公司赔付,却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原来,王某登记的身份证号码有误,保险公司不承认投保人是王某。福田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4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该案昨日在深圳中院开庭二审。
福田法院一审查明,2011年5月16日,深圳市双某实业公司在中国太平洋[-1.99% 资金 研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为员工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其中包括员工王某,王某的保额为20万元。2011年12月15日,双某公司将几名离职员工的意外险更换成其他员工,其中包括将离职的杨某栋的意外险变更到王某名下,相当于给王某增加了20万元保额的意外险。2011年12月20日,王某遭遇抢劫被杀害,其父母向太平洋保险公司索赔40万元保险金却遭拒绝,原来,太平洋保险公司发现,王某的身份证后3位为050,而他第二次投保时登记的身份证后3位为000,因此,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两个王某不是同一个人,只愿赔偿第一次投保的20万元,而拒绝第二次增加的20万元。一审时,双某公司出具证明说明该公司只有一个王某,他们投保的两次均为同一个王某,反而是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时将王某的身份证号码错误登记。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两个身份证号码不同,但十分接近,且双某公司证明该公司确实只有一个王某,因此推定第二次保单中王某身份证号码是因为输入错误,两个王某是同一人。法院遂判决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王某父母两份保险的金额40万元。
昨天该案二审时,太平洋保险公司又提交了几份双某公司帮王某父母申请赔偿时提供的名单等证据,在这几份证据中,王某的身份证号码存在涂改的痕迹,不仅如此,其他员工的身份证号码也存在涂改,但却未出现保单错误登记,太平洋保险公司代理人解释说,当时其他员工均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可以核对,唯独王某没有,但该代理人却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当时其他员工提供过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保险时几乎所有的复印文件太平洋保险公司均没有保留。
法官主持调解,遭到太平洋保险公司拒绝。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慧择提示:保险公司是严格按照流程办事情,因此笔者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跟保险公司打交道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细节问题,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