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与农民工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均应当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工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对本单位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行监督。
《办法》还规定,已参加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均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工伤残一级至四级的农民工,不管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其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农民工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需一次性支付其供养亲属抚恤金。《办法》特意提醒,用人单位未给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的,农民工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